南阳政法|上体育课与同学发生碰撞导致九级伤残, 法官当庭依法判决 三方担责


【南阳政法|上体育课与同学发生碰撞导致九级伤残, 法官当庭依法判决 三方担责】
南阳政法|上体育课与同学发生碰撞导致九级伤残, 法官当庭依法判决 三方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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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因意外在校园内受伤害的事件屡见不鲜 。 这不仅危及了学生心身健康 , 也让学校陷入尴尬境地 。 为了更好地宣传校园安全的重要性 , 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 , 6月2日上午 , 唐河县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走进该县马振抚第二初级中学 , 公开审理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 用以案释法的形式为100余名师生上了一堂特殊的法治教育课 。
与同学碰撞受伤造成九级伤残
郑某系马振抚某初级中学的在校学生 。 2018年10月29日下午 , 在上体育课自由活动时 , 郑某在体育器材上锻炼期间 , 与马某碰撞后摔到地上受伤 。 受伤后立即被送往马振抚卫生院进行治疗 , 先后又在唐河县中医院、市中心医院、市骨科医院、北京市积水潭医院治疗 , 期间共花费医疗费10万余元 。 经有关鉴定机构鉴定后 , 认为郑某左肱骨髁、左尺桡骨远端骨折分别构成两处九级伤残 。 郑某住院治疗期间 , 唐河县马振抚某初中垫付医疗费75000元 。 马振抚某初中在中国人民财保南阳公司投保有地方性校园方责任保险 , 每人责任限额300000元 。 但因双方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结果 , 郑某遂诉至法院 , 请求依法判决马某、唐河县马振抚某初中、中国人民财保南阳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04272.39元 。
法庭当场判决三方担责
由于原告郑某、被告马某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 , 学校对其有安全管理责任 。 被告唐河县马振抚某初级中学系教育机构 , 原告郑某和被告马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被告有义务对包括原告在内的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我保护教育 , 在体育课上 , 老师未尽到提醒、教育、管理职责 , 亦存在过错;被告马某某系实际侵权人 , 在体育课堂上对原告进行碰撞后 , 致使原告摔倒在地后住院、致残 , 亦存在过错 。
经合议庭合议后 , 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的30天内在校方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33760.62元;被告马某无经济来源 , 由其法定代理人在本判决生效后的30天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1251.87元;被告唐河县马振抚某初级中学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50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在支付上述金额时 , 扣除其中的60000元(垫支75000元-15000元)支付给唐河县马振抚某初级中学;驳回原告郑赛的其他诉讼请求 。
法官说法: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 ,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 , 应当承担责任 。
来源:南阳报业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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