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法真的来了!欠债50万可申请破产,老赖故意不还怎么办?
《征求意见稿》规定 , 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
深圳特区先行一步 , 个人破产法真的要来了!
6月2日 ,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官网发布《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以及关于《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
据悉 , 《征求意见稿》分为十三章 , 包括总则、申请与受理、管理人、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简易程序、法律责任和附则 , 共计一百五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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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破产清算适用范围 。 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 , 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 , 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 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或者和解 。
【个人破产法真的来了!欠债50万可申请破产,老赖故意不还怎么办?】债务人符合前款规定情形 , 但未来有可预期收入的 , 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重整 。 前两款规定的债务人的配偶 , 可以同时依照本条例申请破产清算、和解或者重整 。
基金君整理了其中几个要点 , 供大家学习参考 。
1、为何立法?
从国外破产制度发展历程来看 , 破产制度的基础和源头是个人破产制度 , 世界上一些市场经济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和地区如英国、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以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都制定了个人破产方面的法律法规 。 因此 , 从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入手 , 完善我国破产制度 , 有利于实现市场主体退出规则制度与国际接轨 , 构建完整的现代破产制度和市场退出制度 , 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 。
2、率先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 是健全市场退出机制 , 激发商事主体的竞争力和创造力的需要
截至2020年1月底 , 在深圳登记设立的商事主体已达329.8万户 , 其中个体工商户123.6万户 , 占比为37.5% 。
除此之外 , 还有大量自我雇用的商事主体以微商、电商、自由职业者等形式存在 。 由于个人破产制度长期缺失 , 这部分商事主体一旦遭遇市场风险 , 需要以个人名义负担无限债务责任 , 不能获得与企业同等的破产保护 , 无法实现从市场的退出和再生 。
因此 , 建立完善个人破产制度 , 为诚实但不幸的市场主体提供遭遇债务危机的后续保障 , 能够为个人创业者解除后顾之忧、促进创新创业 , 为社会经济带来新的活力和发展动力 , 也是保障深圳经济持续稳定高质量增长的必然选择 。
3、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给高利贷、地下钱庄等非法融资渠道创造了生存空间 。
受各种社会历史因素影响 , 债务往往被看作是家庭、企业或者团体的集体责任 , 反映在具体金融实践中 , 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作为商事主体 , 金融机构或者资金出借方往往要求经营者以个人或者家庭财产作为担保 。
由于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 , 企业经营风险由此无限转移到个人和家庭 , 突破了法人有限责任原则和现代企业制度精神 , 同时也给高利贷、地下钱庄等非法融资渠道创造了生存空间 。
因此 ,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 能够有效厘清框定市场主体承担风险的责任 , 促使金融机构完善信贷评估和风险防控制度以提高金融活动的价值;能够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增强对信用价值的认识 , 在社会交往和经济活动中诚实守信 , 循规蹈矩 , 从而推动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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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最大限度解除创业者的后顾之忧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 要最大限度解除创业者的后顾之忧 , 激发市场主体的创业热情 , 鼓励创新 , 宽容失败 , 让创业创新持续成为深圳经济发展最根本的推动力 。
5、以后可以欠债不还?不是的
救济是个人破产制度最本质的意义和属性 。 个人破产制度从某种意义上来说 , 是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了一种可期待、可信赖的保障 。 因此 , 个人破产立法要树立的基本价值导向是 , 只有诚实守信的债务人 , 在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 , 才能获得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 , 并帮助其从债务危机中解脱出来 , 重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 , 创造更多财富 。
而对于那些恶意逃债或者实施破产欺诈的债务人 , 不仅不能通过破产逃避债务 , 还要通过法律手段加以预防和惩治 。
6、什么人才能申请个人破产?
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 , 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 , 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 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或者和解 。 本条规定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一是 , 将申请破产的债务条件限定为因生产经营和生活消费导致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 如果是违法经营或者过度消费导致不能清偿债务的 , 不能适用本条例 。
二是 , 深圳是移民城市 , 实际居住人口数量远远超出户籍人口数量 。 作为特区立法 , 应当将满足一定条件的实际居住人口纳入适用范围 , 即个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 , 已为特区经济发展做出一定贡献 , 且与其相关的财产登记、社会保障等信息已基本完善 。 因此 , 条例以“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 , 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作为适用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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