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神“药神案”改判彰显法治进步

丰收
6月2日 , 山东连云港“药神案”二审宣判 , 一审法院认定的销售假药罪被改为非法经营罪 , 14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均有所减轻 , 另有1人被判无罪 。 这起因代购、销售印度仿制抗癌药引发的刑案 , 因与电影《我不是药神》情节相似 , 被称之为连云港“药神案” 。
《我不是药神》上映引发社会关注后 , 现实版“药神案”纷纷浮出水面 。 随着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 之前曾以销售假药罪判决的上海“药神案” , 后改判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 , 相比一审判决结果 , 改判后的惩罚明显减轻 。 连云港“药神案”二审宣判 , 是“药神案”改判的又一个典型案例 。
上海、连云港两地的“药神案”改判 , 突出彰显了我国法治进步 。 过去 , 因《药品管理法》中有涉及假药的相关规定 , 法院以销售假药罪判决可以理解 。 但把能为患者“续命”的、境外合法上市的靶向药认定为假药 , 既不符合这类药品真实情况 , 也与公众认知存在偏差 , 还忽略了患者感受 , 所以修改法律规定是必然要求 。
去年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删除了原来“按假药论处”的相关条款 , 这就不把代购、销售的印度仿制抗癌药等同于假药 , 使我们的法律规定更科学更符合实际 。 此外 , 法律还明确规定 , 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 , 情节较轻的 , 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 由此 , “药神”不再受到重罚 。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既给了司法机关审理“药神案”的法律依据 , 也给了法律代理人、当事人重新辩护的理由 。 这类案件纷纷改判 , 不仅减轻涉案“药神”的处罚 , 给患者心理安慰 , 还会唤起公众对法治的敬仰 , 提升司法公信力 , 这都是法治进步带来的积极效应 。
以连云港“药神案”为例 , 二审改判之后 , 多名被告人不但刑罚减轻 , 而且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 不过 , 这些被告虽然不会以销售假药罪被惩罚 , 但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 非法经营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并从中获利 , 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 , 构成非法经营罪 。
这类“药神案”带来至少两方面的提醒 。 一是有关方面应加快审批、进口更多境外合法上市的新研发抗癌药和仿制抗癌药 , 以切实降低癌症患者的用药负担 。 一旦患者可以从正规渠道买到价格合理、安全有效的进口抗癌药 , 自然不会从不正规的“药神”手中去购买廉价抗癌药 。 2018年以来 , 有关进口抗癌药的好消息不断 , 如零关税、政府集中采购、纳入医保报销目录、加快创新药进口上市等等 。 以17种抗癌药纳入医保报销目录为例 , 这些药品与平均零售价相比 , 平均降幅达56.7% , 可大大减轻患者用药负担 。
二是民间“药神”也应规范经营进口抗癌药 。 虽然修改法律后“药神”不会再以违反销售假药罪被判 , 但如果经营不规范 , 也会涉及非法经营、走私等违法问题 , 仍难逃法律惩罚 。 从规范市场、保障患者合法权益角度来说 , 有关执法部门对于违法销售印度仿制抗癌药 , 仍有治理必要 。
【药神“药神案”改判彰显法治进步】至于如何惩罚违法“药神” , 既要从非法经营、走私等角度来审视 , 也要准确理解并适用新《药品管理法》第124条规定 , 即“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 , 情节较轻的 , 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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