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草案)》
6月1日 ,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 , 听取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 并进行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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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1月29日 ,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首次审议 。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 , 为推动政府数据共享开放 , 加快政府数据汇聚、融通、应用 , 提升政府社会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 , 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 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 。
会后 ,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通过分送《条例(草案)》至相关单位、网络公布征求意见稿、召开论证会、到各大数据企业调研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建议 。 5月12日 , 省人大法制委召开会议并邀请省人大财经委共同对《条例(草案)》进行审议 , 结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的审议意见以及各方意见建议 , 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 , 形成二次审议修改稿 。
在原稿基础上 , 《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对照稿)》增加一条 , 明确“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应当具有合法目的和用途 , 遵循正当、必要、适度的原则 , 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 , 保守国家秘密 , 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 ”
对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实行目录管理 , 《条例(草案)》明确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编制指南要求 , 对照本单位职能编制、维护各自的全量政府数据共享目录和开放目录 。
政府数据共享方面 , 明确“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 , 并按照共享属性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种类型 , 列入后两类的政府数据 , 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作为依据 。
同时 , “政府数据使用部门申请共享的数据未列入提供部门共享目录的 , 提供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答复;同意共享的 , 应当列入目录进行采集 , 并按照规定实施共享;不同意共享的 , 应当说明理由 。 ”
【省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草案)》】政府数据开放方面 , 坚持需求导向、有序开放、平等利用、确保安全的原则 , 实行分类管理 , 按照开放属性分为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和不予开放三种类型 。 《条例(草案)》要求 , 列入后两类的政府数据 , 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作为依据 。
此外 , 《条例(草案)》更加强化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 , 进一步保障数据开放共享的安全、可靠、可行 。
撰文:人大论坛融媒体采访人员王晓琳
编辑:杨猛
编校:吕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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