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大家谈|警惕“无薪试岗”职场新套路

编者按
“试岗5天 , 合格者从正式上岗后起计发工资 , 未达成用工协议者不付劳动报酬 。 ”
《工人日报》报道 , 部分企业为了避开试用期用工成本 , 选择招非全日制员工、无薪培训轮岗、签短期无薪上岗协议等违法方式试用员工 , 让本该拿到报酬的劳动者白干活 。
【企业|大家谈|警惕“无薪试岗”职场新套路】
企业|大家谈|警惕“无薪试岗”职场新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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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其沦为职场新套路
陈广江
“试用期”与“试岗期” , 一字之差 , 却天壤之别 。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 且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 可见 , 法律层面并不存在“试岗期”概念 , 无薪试岗纯属无稽之谈 。
不少招聘人员称 , 很多岗位3—6个月试用期根本看不出来什么 , 特别是一些“面霸” , 试用期表现超好 , 但转正后“原形毕露” , 再想解约成本太高 , 不仅要支付补偿金 , 还要重新招人 。 此外 , 一些求职者“闪进闪辞” , 让公司措手不及 。 因此 , 一些企业企图通过无薪试岗来避开试用期用工成本 , 降低企业损失 。
无薪试岗的出现看似有一定客观原因 , 但违法是不争的事实 。 与其为违法行为找理由 , 不如完善用工制度 , 发挥试用期应有的作用 , 让员工和企业相互了解、选择 , 让对的人进入对的企业 。 默认乃至纵容这种违法现象 , 无薪试岗有沦为职场新套路的危险 , 既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也不利于企业发展壮大以及营造出良好的用工法治环境 。
不应成违法用工的“避风港”
刘宝庆
之所以出现“无薪试岗”的现象 , 说到底 , 还是受到今年疫情影响的因素比较多 , 出现了“僧多粥少”的问题 。 试想 , 一个岗位几十个人竞争 , 甚至“百里挑一” , 这样企业就成了“香饽饽” 。
一些企业貌似从“无薪试岗”上占到了点便宜 , 其实是拣了芝麻丢了西瓜 。 正如报道所指出 , 无薪试岗看似节省用工成本 , 其实加大了用工风险 。 特别是在一些制造业企业 , 新上岗员工技术不熟练 , 出工伤的风险较高 , 一旦发生工伤 , 企业将面临巨额赔偿 。 到头来 , 岂不是本末倒置?
早在2005年 , 人社部发出《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 ,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当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时 , 劳动关系成立 。 早有专家指出 , 一旦双方形成劳动关系 , 即便是1天 , 企业也应当支付劳动者报酬 。 一些企业把劳动法抛到了脑后 , 应该露头就打 。
不容肆意侵害劳动者权益
杨玉龙
无论是企业试用制度不完善所致 , 还是少数无良企业只想通过此举免费使用劳动力 , 无薪试岗归根到底是劳动用工市场的不良现象 , 理当加以规制 。
首先 , 要增强用工单位依法诚信用工意识 。 企业为劳动者的付出提供报酬 , 这样才能体现出招聘诚意 , 恪守这样的基本法律要求 , 就不该在无薪试岗上动歪脑筋 。
其次 , 劳动者应增强法律意识 。 《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明确用人单位有权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 但不代表法律认同“无薪试岗”的方式 。 面对拿不到报酬白干活的情形 , 劳动者完全可主张自己的权利 , 甚至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 同时 , 须注意的是 , 需要本人签署合同、协议等文件时 , 应仔细阅读、谨慎签字 , 谨防坠入相关陷阱 。
再者 , 劳动监察部门必须加强监管 。 一方面要做好相关劳动法规知识的普及 , 另一方面要针对企业无薪试岗行为加强监管执法 , 坚持零容忍、严惩治 , 保护好劳动者合法权益 。
【栏目主持人】丁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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