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律师:男友起诉返还86万“彩礼”,是否应该得到法律支持?
山东的徐女士今年26岁 , 她在浙江杭州谈了个男朋友 , 谈了2年 。 男友俞先生名下有几家公司 , 恋爱期间男友经常给徐女士发红包 , 大部分是5200、1万 , 多的时候一次就转了11万 , 还赠送给她一辆40万的宝马轿车 。 但是去年10月份徐女士提出分手 , 没想到曾经亲密的男友却将她告诉法庭 , 讨回86万“彩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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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曝光之后很快引起热议 。
支持男方的表示:不喜欢人家你干嘛收别人钱?那么大的款项收得那么心安理得 。 你有青春 , 男的就没有青春了吗?
支持女方的则表示:男人能图色 , 女人不能图钱?自愿给的钱 , 凭什么归还?现在这样岂不是白睡2年?
那么 , 恋爱期间 , 男方给的钱及物 , 如果分手 , 想要回来是否能得到法律支持?
今天 , 云南泊江律师事务所的婚姻律师 , 将为您解说!
一、微信转账的钱 , 分手后能否要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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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先要区分 , 转账属于借款还是赠与
相信支持女方的朋友 , 都觉得:既然是恋爱期间转账 , 特别是一些特殊节日的转账 , 就属于赠与了 , 不应该要回去!
从法律角度来说 , 这个观点并没错 。
(1)通常来说 , 在谈恋爱期间一方为另一方正常花费或者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金额(诸如1314、520等金额) , 特别是在特殊的日期 , 如情人节或者七夕之类的 , 一般是会被认定为对于另一方的赠与 , 那么就赠与的性质来说 , 这部分的转账是不能够要回的 。
(2)若通过聊天记录等证明 , 转账是基于对方借款的性质 , 如家人生病了等借口(情感骗子常用手段) , 那么就能认定为借款 , 法院是支持要回的 。
(二)恋爱期间的赠与 , 分手就能要回去吗?
支持女方的观点:既然是赠与 , 是恋爱期间爱的表达 , 再说女方付出了青春等等 , 凭什么分手就要要回去?
支持男方的观点:女方有青春 , 男方就没有青春吗?再说 , 付出这么钱财 , 明显就是奔着结婚去的 , 女方属于骗婚了 , 支持要回去!
(1)首先 , 恋爱期间赠与的钱财 , 是否能撤销赠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
【婚姻律师:男友起诉返还86万“彩礼”,是否应该得到法律支持?】赠与人的撤销权 , 自知道或者应自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
本次案例争议焦点 , 主要就是第三条: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2)恋爱期间的转账 , 可以视为“彩礼”吗?
要看男方是否有证据证明:我赠与你这么多钱财 , 就是为了和你结婚?若男方多次明确这样表示自己的意思 , 那么 , 男方是有权利以要求返还彩礼的理由撤销赠与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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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恋爱期间赠与的高价值物品 , 如首饰、车辆等 , 分手可以要回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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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则上恋爱时赠送的礼物不能返还 。
(1)礼尚往来赠送小礼物男女相爱 , 为讨女方欢心 , 男朋友会不时赠送一些道鲜花、礼物和衣服回等小礼物 。
对于这类小礼物 , 价值较小 , 纪念意义较大 , 即属于恋爱期间的礼尚往来 , 是无条件的赠与 , 一经交付即转移了所有权 。
(2)恋爱期间消费支出比如情侣之间一起吃饭和到娱乐场所游玩 , 男方或女方因为买单产生的一些费用 。
诸如此类即属于消耗性消费 , 已经没有返还的标的物 。 再者 , 买单一旦本身也一起参与了消费 , 所以谁消费多谁消费少是无法确定的 。 该费用在买单时付钱一方已经表示自己愿意全部承担 , 就不能在承担之后要求他人再分担 。
(二)知实践中根据赠送礼物的不同情况 , 赠送的礼物也并非绝对不能返还(高价值礼物如首饰、汽车、房产等) 。
(1)具体得看礼物的具体情况而定:
1、如果是为了日常交往赠送的日常小件物品属于一般性赠与 , 主张返还对方拒绝的 , 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
2、如果是以结婚为目的赠送价值较高的贵重物品 , 实践中可以认定为彩礼 , 分手了可以要求返还 。
3、如果双方恋爱同居时间不长 , 但赠品涉及金额较大 , 会影响到一方正常生活 , 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赠与 。
(2)恋爱中送的车可以要回吗?
1、若车辆没有过户到女方名下:
在实操当中 , 一般认定是“借与”女方使用 。 女方只有使用权 , 而没有行使权 。
2、若车辆已经过户到女方名下:
恋爱期间赠送的礼物 , 一经送出 , 一般来说不能再要回来 。 但是 , 如果赠送的礼物价值很大 , 而且赠送方是以结婚为目的 , 那么如果最终双方没能结婚 , 接受礼物的一方应该将礼物返还 。
在我们的实操经验中 , 若赠与方能实质性证明是为了结婚而赠与的高价值物品 , 在要求对方返还时 , 一般是能得到法院支持的 。 当然 , 若仅仅是为了表达爱意而自愿赠与的财物 , 是很难要求返还的 。
其实 , 本次案例的最大争议焦点就是:男方当初是否明确表示过是为了结婚 , 才赠与的钱财及车辆;女方是否知道男方赠送礼物的意图?
最后 , 云南泊江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在恋爱期间 , 若对方表示的意思为“我为了结婚才送你的这些高价值礼物” , 那么您一定要慎重考虑是否愿意与对方结婚之后 , 再决定是否接受礼物 , 以免分手后产生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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