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首例跨性别国内首例跨性别平等就业权案二审开庭 案件始末揭晓( 二 )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和公司员工手册中,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迟到早退2小时以内一个月达4次,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等条款 。在双方提交的证据中,原告确有违反条款的情况 。
同时,被告公司提供的证据还证明确有员工迟到严重而未被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说明认为该员工系商务岗,未在规定时间打卡,有工作内容和性质的特殊原因,且该员工超额完成了个人年度考核指标 。
法院认为,被告公司并未侵害原告的平等就业权,被告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有正当理由,原告主张公司强行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真实原因是跨性别身份,依据尚显不足 。用人单位评价劳动者是否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通常系根据劳动者履行义务的全部过程综合评价,而非仅针对特定某个月的劳动合同履行情况单一认定 。原告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有连续性,被告公司也并非在原告已经遵守公司考勤制度的情况下“突然”在其进行性别重置手术后,对此前违纪行为作出处理 。故不能以被告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时间点,发生在原告进行性别重置手术后,而认定两者在法律上有因果关系 。
因此,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

最后法院还在判决书中强调,对侵权行为的认定,应建立在坚实的证据基础上,原告就业权利和诉讼权利,除了法律为实现实质平等而做出特殊规定外,既不因性别重置手术而减少,也不会因此而增加 。不能因为原告的性别认同与一般人不同或因其主观敏感因素,而减轻其举证义务或降低证明标准 。
对话:判决结果不理想但并非毫无意义
“看到一审结果,第一反应还是失望的,毕竟公司的区别对待还挺明显 。”小马说,她更担心判决中的表述和态度会给跨性别群体原本就艰难的就业处境带来更多困难 。但随后,在律师和社群伙伴的鼓励下,小马还是决定放下一审不利结果带来的负面情绪,继续上诉 。“毕竟我有上诉的权利” 。
二审前,北青报采访人员采访了当事人小马,她称自己不是个完美的原告,但案件还是有积极意义 。
北青:何时得到一审判决结果的?对一审判决结果怎么看?
小马:判决结果是刚过完农历年以后下发的,还没出正月 。拿到后我想过,我不是一个特别“完美”的原告,我迟到这个事实也是存在的,我也没有否认 。所以,对于一审的判决结果,也还算有心理准备吧 。
北青:从一审到现在,您个人的工作和生活情况怎么样?
小马:我后面换了工作,还是从事演艺方面的,生活算是正常 。
北青:这个诉讼案对新的工作有影响吗?
小马:案子倒是没什么影响,疫情对工作的影响倒是挺大的,毕竟演艺行业在疫情中的情况你也知道,现在哪个行业都不好做 。
北青:一审庭审和判决主要焦点还是集中在性别重置手术前后的迟到问题上,有关迟到的问题还有什么需要解释说明的吗?
小马:确实是有迟到,这个我一直都不否认 。但是在我看来,迟到这个事情对于公司来说只是个借口 。或者说,就好像是一个口袋,平常的时候你迟到没人管你,也不会罚你,但在公司需要的时候,就会把口袋收紧,变成了不要你的说辞 。判决书中说是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是自主选择的,法律层面我不是太懂,但我觉得这就是当公司需要裁人的时候,就行驶自主选择权,这个于情于理不太合适 。
北青:一审判决书中提到“权利平等,既不能因性别重置而减少,也不会因此增加”,从您的角度来看,判决会不会对跨性别群体有影响?
小马:影响到底是良性的还是不良的,我觉得还要再往下看 。现在能够通过这个案件让更多人知道跨性别群体的存在和生活现状,我觉得就很好了,毕竟很多人还不知道这个群体的存在,也不理解这个群体 。
北青:二审时是否有新的证据补充?
小马:没有什么新证据了,但在庭审辩论的方向和思路上,代理人会有一些不一样的地方,前一晚我们也一直在沟通,还是希望能有积极的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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