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那个裁决的理解

早上起来大概翻读了下加拿大法院的判决 , 孟晚舟行为构成在加拿大法下的”欺诈“ , 因此符合引渡下的”双重犯罪“标准 。大家可能都知道 , 国际上刑事引渡有个普遍适用的法则就是”双重犯罪“ 。 啥意思呢 , 就是如果一个行为在申请引渡的国家是犯罪还不够 , 还需要在被申请引渡的国家构成犯罪 , 才能被引渡到申请引渡的国家去出庭受审 , 加拿大也是实施的这个原则 。 美国认为孟晚舟犯了罪 , 所以申请在加拿大引渡她去美国受审 。因此加拿大法院的判决的关键是就要判定孟晚舟对汇丰银行隐瞒华为在伊朗从事经营的行为是否在加拿大法下也构成”欺诈“罪名 。 根据美国指控 , 孟晚舟为了帮助华为从汇丰获得15亿美元的贷款 , 提供了和华为在伊朗营业上的故意不当陈述构成了欺诈 , 从而汇丰遭受了十亿美元级别的罚款 。孟晚舟的辩护律师的立场很简单:因为加拿大对伊朗没有制裁 , 所以不管孟晚舟对汇丰有没有故意隐瞒的行为都没有关系 , 因为如果你不考虑美国的制裁法律的话 , 孟晚舟的行为在加拿大法下不会对银行产生责任 。而”欺诈“在加拿大法下 , 需要满足两个条件:知悉自己的行为是故意不当陈述;知悉自己的行为会给接受故意不当陈述方带来损害 。加拿大检察机关的立场则是:即使不考虑美国的制裁伊朗法律 , 孟晚舟的行为也构成了”欺诈“;判定是否欺诈 , 不能够排除考虑国外法律 。加拿大法院的判决 , 如果只看第一部分 , 法院是没有支持加拿大检察机关的立场的:加拿大法院认为 , 如果不考虑美国制裁伊朗的法律 , 只考虑孟晚舟的行为的话 , 在加拿大法下并不必然能得出其行为会给汇丰银行带来损害 。 因为加拿大法律下的”欺诈“罪名 , 需要在行为和损害后果建立关系 。如果只看到这里 , 那么你会认为孟晚舟可能会胜诉?但是 , 接下来加拿大法院转过来说 , 在考虑加拿大法下是否构成欺诈的时候 , 需要考虑美国的制裁法律 。 法官举了个例子 , 说孟晚舟的辩护律师说因为加拿大没有对伊朗制裁的法律 , 因此孟晚舟的行为在加拿大法下不会对银行产生责任 , 因此加拿大法下”欺诈“罪名是不成立的 。 但是 , 法官说 , 你不能这么考虑 , 你应该考虑的是如果一个受制于美国制裁法律的银行在加拿大开设的分行因为孟晚舟的行为会不会遭受损失 。明显的 , 如果是美国的银行在加拿大开设的分行的话 , 会因为孟晚舟的行为遭受损失 。 因此这就符合加拿大法下”欺诈“的罪名了 。 然后加拿大法院用了很长一段篇幅说为啥在考虑孟晚舟的行为在加拿大法下是否构成“欺诈”罪名需要考虑美国的制裁法律 。 说如果不考虑的话 , 就会严重限制到加拿大国际义务的履行 , 也会给犯罪者带来更多可能逃避惩罚的机会;至于孟晚舟律师团队所说的 , 如果考虑美国制裁法律实际上导致了美国法在加拿大的适用 , 法院的观点是加拿大的法院有权考虑这些法律是不是和加拿大所倡导的基本价值观符合 , 是否不公平和不当的剥夺了被诉者的权利 , 而在孟晚舟这个案子下 , 加拿大法院认为这两点都是能通过的 。因此 , 在考虑美国制裁法律的情况下 , 加拿大法院认为孟晚舟的行为在加拿大法下构成“欺诈” 。前两天流传说“加拿大法院要判孟晚舟将被释放“的新闻出来的时候 , Uncle就说 , 如果是draft Judgement的泄露的话 , 在普通法下可是”蔑视法庭“ 。 现在看来 , 不知道是不是只读了判决的前半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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