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审判仁怀一大学生销售假茅台,被判刑一年六个月、罚款10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明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则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即为数额较大,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案情介绍
2019 年 2 月,被害人罗某通过微信联系仁怀市在校大学生黄某某购买贵州茅台酒 。
二人商议,以每瓶 1700 元的价格交易 30 件贵州茅台酒后,罗某向黄某某预付了 10 万元 。
随后,黄某某与林某某商议,黄某某以 8 万元的价格从林某某处购买 20 件假冒贵州茅台酒,并由林某某负责发货给罗某 。
林某某通过空运将 20 件假冒贵州茅台酒发往北京,罗某收到酒后,发现是假冒贵州茅台酒,遂向公安局报案,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涉案茅台酒不是该公司生产 。
遵义市人民检察院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案经遵义中院审理后,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02000 元 。
二、扣押该案赃物,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
【遵义审判仁怀一大学生销售假茅台,被判刑一年六个月、罚款102000元!】判决后,被告人黄某某服判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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