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民法典 | 民法典的体系架构:既要编又要纂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将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即将“诞生” 。
编纂民法典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也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而是对现行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编订纂修,对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对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既保持民事法律制度的连续性、稳定性,又保持适度的前瞻性、开放性 。
多一“典”不容易
民法典,就要来了,会影响每个人的生活 。在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看来,民法典“为民事活动提供各种基本准则,为交易活动确立基本的规则依据,为各种民事纠纷的预防和解决提供基本遵循” 。称之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实至名归 。
谈起民法典,它为什么不是叫“民法”而是叫“民法典”呢?
解答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白什么是“法典”?有学者表达过这样的观点,像《汉谟拉比法典》《狄奥多西法典》之类的古代法典,尽管名称中带有“法典”二字,但并不是真正的“法典”,其实质上是关于各科法律、命令甚至是权威学说的系统汇编 。法典,是指18世纪以来对法律予以分科之后对某一法律学科进行系统编制而形成的有国家强制力的书面文件 。“法典”要求,凡是纳入的规则,在组合和搭配上具有逻辑性、体系性 。可见,能真正叫“典”并非易事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符合“典”的要求,被视为近代法典范本之一 。
那我国民法典是不是真正的“法典”?这要从“编纂”二字上找答案 。编纂是在总结现行立法和司法经验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制度完善、设计和创新 。王利明形象地比喻:“编纂民法典是在已经支起来的房屋骨架上盖房屋 。”编纂民法典,既要“编”又要“纂” 。“编”就是要将现有的物权、合同等民事法律和制度进行系统整理、统合 。对已制定的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律进行科学化、体系化的整理 。“纂”就是要结合我国改革开放实践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确立新的制度 。例如,人格权编就是重新起草、编写的 。这样看来,我国民法典具备“法典”特征,不愧于“法典”本质 。
【话说民法典 | 民法典的体系架构:既要编又要纂】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民法典立法参与专家龙卫球认为,“我国民法典从体系到制度再到每个具体条文,千锤百炼,逻辑严密,规范清晰 。从法律形式上说,立法表达形式至臻成熟,达到了科学系统化的较高水平,显示出极高的成熟度和稳定性 。”
为何分七编
我国此次编纂的民法典(草案)共七编,采取了总则加分编的结构,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1260条 。
为什么如此编排?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介绍:“我国民法典采用的是德国潘德克顿式的做法,编纂体例分成总则和分则,总则规定的是一般性规定,分则规定的是各个民事法律关系当中的具体规定 。德国民法典由总则编和债编、物权编、亲属编和继承编组成,这种做法就叫五编制的民法典,我们原则上也是用这样一个方法,但比德国民法典多出人格权编和侵权责任编 。”
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民法典分编包含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等,达成了广泛共识 。在讨论中,有专家建议在此基础上增加人格权编、知识产权编、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编 。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是否纳入民法典各分编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内容具有基础性,是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规则;二是内容具有普遍性,是社会生活普遍适用的通用规则;三是内容具有稳定性,是经过实践证明切实有效、可以长期适用的惯常规则;四是内容具有平等自愿性,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依法可采用、可约定的规则 。对于涉及特定群体、领域的内容,原则上由民事特别法规定;对于民法典各分编的规定难以涵盖和替代的内容,不宜纳入;对于那些还处于发展变化中、经验还不成熟、拿不准的内容,暂不纳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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