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食毒品原有赞一技术负责人走私吸食毒品被判三年,毒品在公司查获

三言财经消息 , 2020年1月22日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姜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判决书显示 , 被告人姜某 , 男 , 1984年5月14日出生 , 原系杭州有赞科技有限公司零售业务部门技术负责人 , 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 因涉嫌犯走私毒品罪于2019年1月3日被刑事拘留 , 同年1月30日被取保候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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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左右 , 被告人姜某开始登录境外售卖甲基苯丙胺(冰毒)的网站(俗称“暗网”) , 下单购买甲基苯丙胺 , 并通过支付宝购买比特币用于支付购毒费用 , 所购甲基苯丙胺从国外通过平邮的方式从国外邮寄到其工作单位杭州有赞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地址 。 收到甲基苯丙胺后 , 姜某全部用来自己吸食 。
2018年12月28日 , 杭州海关驻邮局办事处查获一封从德国寄给被告人姜某的邮件 , 从中查扣一包真空包装的疑似毒品粉末 , 净重1.47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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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3日 , 杭州海关缉私局对该邮件在杭州市西湖区黄龙万科18楼进行控制下交付 , 当场抓获前来收取邮件的姜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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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又于2019年1月22日、1月29日 , 在杭州有赞科技有限公司各查获1封从国外寄给姜某的邮件 , 内均发现有疑似毒品 , 净重分别为1.98克和1.08克 。 经鉴定 , 上述查获的三包疑似毒品共计净重4.53克 , 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
被告人姜某于2019年1月3日在杭州市西湖区黄龙万科18楼收取邮件时被抓获 , 到案后其对于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 且自愿认罪认罚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姜某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姜某犯走私毒品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缓刑三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
二、杭州海关缉私局从被告人姜某处扣押未随案移送本院的犯罪工具手机及笔记本电脑各一部予以没收 , 上缴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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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天眼查数据显示 , 杭州有赞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09月 , 法定代表人朱宁 , 注册资本50000万美元 。
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服务:手机智能软件、通信技术、计算机软硬件、网络技术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咨询 , 企业营销咨询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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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崔晨 HX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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