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打政策的合理性分析与冤假错案预防

除非哪一天犯罪激增到失控 , 现有警力束手无策到了没精力去调查案件详情供法院依法量刑的地步 , 只能不管犯什么罪都一刀切 , 通过牺牲罪犯(甚至无辜者)的合法、合理权利来换取治安好转 。 否则严打必然弊大于利 。“严打”容易导致“枉”;“疑罪从无”易引起“纵” 。 司法本身就是一种很有挑战性、对"不枉不纵"要求很高的工作 , 基本指导思想千万不能偏 , 否则极有可能“矫枉过正”、“左右摇摆” 。 相比起苛求办案、执法人员不犯错或者维护所谓“权威性” , 勇敢地做到知错就改更实际、可行 。 注意 , 这里的错是指相对的无心之过 , 否则就是执法、司法渎职犯罪 。对于一个案件来说 , 最关键、有难度的是对犯罪事实和真相的调查 , 大家在这个“定性”问题上的追求是一样的 。 之后的量刑可能因为不同法官的理解不同而有所差异 , 法律也允许法官有一定灵活性、自主权;在“定量”问题有一定弹性 , 也是为了避免“一刀切”的弊端 。 过去提的“坦白从宽 , 抗拒从严”政策主要针对的是具体量刑问题 , 而非犯罪定性 。以前因为种种原因 , 出现过严打政策 , 并不代表放在今天仍然适用 。 不妨调查、反思一下是否存在一会儿不打 , 一会儿严打的运动式执法问题 , 以及当时法律本身的完善程度 。 查清这一点 , 对于我们今后防治冤假错案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1.崔敏:八十年代“严打”的回顾与反思 http://www.aisixiang.com/data/57618.html2.http://www.360doc.com/content/16/0506/21/20433456_556865020.shtml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