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在南昌卖口罩遭重罚 销售1万多元被罚近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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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巷社区卫生服务站
现场录音资料显示 ,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一名执法人员对站南巷社区卫生服务站(以下简称“站南巷社区诊所”)的员工极尽劝说威胁之能事 , 称罚款50万元已属莫大恩惠 , 否则就开价300万 , 不主动履行就交给法院强制执行 , 到法院就是100万元 。
2月6日 , 该局的一名执法人员声称 , 要对当地烟筒巷卫生服务站(以下简称烟筒巷社区诊所)予以顶格处罚50万元 , 其理由是在1月21日到1月24日之间 , 该诊所涉嫌哄抬价格销售口罩 。
交涉过程中 , 可怜兮兮的社区诊所主表明只凑到两、三万元(交罚金) , 最多能凑到五、六万元 , 执法人员则明确表示 , 钱少了他们也交不了差 , 可以少几万元 , 但不可能把罚款从50万元减到三、两万元 。 或者保证一个月内凑到20万到30万 , 可以给局领导汇报 , 领导如果说不行 , 会及时反馈等等 。
2月21日 , 站南巷社区诊所、烟筒巷社区诊所收到了将于2月25日上午举行行政处罚听证的通知书 。 过场走完之后 , 处罚决定随即送达 , 他们无法接受该局没有法律依据的行政处罚 , 随即提出行政复议 。
5月13日 , 该2家社区诊所收到了邮寄的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 决定书维持了原有处罚决定 , 两家合计被罚款85万元 。
卖3天总收入两万被罚85万
2月1日 , 农历正月初八 , 这里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烟筒巷社区诊所和站南巷社区诊所涉嫌高价销售一次性口罩立案调查 。
调查源于1月23日12315平台受理的物价举报 , 一份举报登记表显示:消费者来电反映其在烟筒巷社区诊所购买一次性的口罩 , 在没有冠状病毒疫情发生时只卖几毛钱一个的口罩 , 现在20个却要40元 , 要求核查 。
1月27日 , 站南巷社区诊所主任朱月荣率领全体人员响应江西省委的号召 , 进驻西湖区医学隔离点 , 进行24小时轮流义务执勤 。
2月1日后 , 在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还没有调查清楚两家诊所是否违法违规的情况下 , 就出现了行政执法人员要求顶格处罚两家卫生服务站的情况 。
2月10日、21日 , 该局分别向烟筒巷社区卫诊所和站南巷社区诊所下发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拟处罚款40万元、45万元 。 该告知书没有签发日期 。
两个告知书处罚 , 均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 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 , 责令改正 , 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5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 , 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站南巷社区诊所负责人胡女士说 , 接到该局调查的消息时 , 他们还在浙江省老家过春节 , 诊所也没有开工 , 另外受国家疫情的管理要求 , 根本不可能回到江西省接受询问 。 所有的询问只能由在西湖区医学观察点执勤的同事朱主任代替 。 当时仅卖了3天口罩 , 销售价格从一块五到两块钱不等 , 总销售额才一万多元 。 周边社区诊所一只口罩卖三元 , 价格比自己诊所卖得高 , 却没有被处罚 。
胡女士认为 , 该局不顾卫生站口罩销售记录完整及销售价格、数量及金额数据清晰的事实 , 强行认定服务站“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 其唯一目的 , 就是抬高处罚金额幅度 。 只要看看这两份处罚决定书就能知道他们所谓的执法有多么任性——这两份处罚决定书的字号竟错写成:“(西)市监(价)罚字”和“西市监(价)处字” , 可见其内部管理有多混乱 , 完全是随性而为 。
烟筒巷和站南巷社区卫生服务站 , 是胡女士和哥哥应西湖区的招商引资政策所投资的基层卫生服务诊所 , 作为在江西创业的浙商 , 他们前几年一直在亏损 , 去年才盈亏平衡 。 今年还想加大投资开展符合国家政策提倡的社区医养项目 。 据员工讲 , 执法人员得知她哥哥还有其他企业 , 就说浙商有钱 , 应该多罚一点 , 这明显属于随意执法 。 之后 , 她就要求员工在接受调查时 , 尽量录音保留证据 , 避免行政执法人员违法敲诈企业 。
目击者证实 , 西湖区市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没有携带执法记录仪 。
【浙商在南昌卖口罩遭重罚 销售1万多元被罚近百万】浙商有钱就要高额罚款
站南巷社区诊所负责医护的主任朱月荣在一份情况说明中 , 列举了《南昌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一文中有很多与事实不相符的地方 , 主观臆断部分口罩进货无合理进货凭证等 , 事实上 , 所有口罩购入和出库及自用数量基本相符 。
据这份《情况说明》介绍 , 站南巷诊所之前没有销售口罩 , 口罩主要用于本站医务人员 , 自己也不太清楚进价 。 1月21日 , 有很多辖区居民及病人要求购买口罩 , 才将工作人员清理库房发现有前期购进的口罩库存进行销售 , 在疫情通知后 , 即1月24日之后就再也没有出售口罩 。 当时听居民们说其他地方卖3元到5元一只口罩的时候 , 考虑到后期进价口罩有可能会很贵 , 就把售价一块五和一块七一只的口罩调整到了两元一只 。
实际上 , 西湖区市监局行政执法人员也透露 , 附近益丰大药房的一次性口罩进价也在3元每只 。
朱月荣认为 , 当周边口罩普遍销售价格在3元以上时 , 社区诊所把库存口罩以2元低价出售给辖区居民和就诊病人 , 保护群众健康 , 算是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职责所在 。 大年初三 , 站南社区卫生站还派出了十多名医护人员到抗疫第一线西湖区医学留观隔离点24小时执勤 。
朱月英在她的抗疫记录《他和他的战友》一文中亦提到 , 2月2日下午 , 西湖区区委梅茂发书记和卫健委吴梅萍主任一行来到留观隔离点检查指导工作并看望一线的抗疫人员 , 梅书记肯定了医疗小组的工作成绩 。
在收到西湖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 , 感觉委屈的胡女士找了律师 , 积极应对行政处罚 。 对处罚金额的随意性提出了质疑 。
然而 , 2月28日的听证报告并没有采纳站南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证据和理由 。 办案人员认为 , 当事人在江西疫情期间涨价销售口罩行为不能认定是哄抬物价的说法不成立;当事人提供的票据无效 , 应属于违法所得无法认定;当事人不应从轻处罚 , 坚持从重处罚 。
第二天 , 西湖区市监局就对站南社区卫生服务站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 维持了拟处罚的45万元罚款 。
代理该案的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的张绍兵律师认为 , 此案发生于2020年1月21日至24日期间 , 国家未进入一级响应 , 江西省的一级响应决定作出的时间也是2020年1月24日下午 。 而在此之后 , 卫生站并未销售口罩 。 《行政处罚决定书》称在2020年1月20日后 , 在原有货物购进价格不变的情况下 , 诊所在极短时间内将原本口罩销售价格分别涨价至1.5元/个、2元/个进行销售 , 属哄抬物价 。 这种认定明显不成立 , 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之规定 , 所谓的哄抬物价 , 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 , 哄抬价格 , 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 本案中 , 服务站明显不构成哄抬物价的行为 。
张绍兵律师还实名向江西省民声通道省委领导反映了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涉嫌以防疫之名 , 破坏江西省营商安商环境的情况 。 该局的处罚行为严重背离了法律法规 , 包括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2月6日发布的《关于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的意见》第二条规定:“对哄抬防护用品及制作原材料 , 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 , 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 , 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 。 ”
据张绍兵律师介绍 , 烟筒巷诊所在江西省2020年1月24日发布疫情一级响应前 , 在社区居民购买不到口罩的情况下 , 通过自己的业务关系 , 采购了几千只口罩 , 以低于市场的价格1元、1.5元、2元不等销售给社区居民 , 获利10059元 , 依法只能处罚1至2万元 , 但西湖区市场监管局却超高额处罚40万元 。 站南巷诊所采购了2千只口罩 , 加上库存5千多只 , 以低于市场的价格0.6元、1元、1.5元、2元不等销售给社区居民 , 获利10416.96元 , 依法也只能处罚1至2万元 , 但西湖区市场监管局却超高额处罚45万元 。 这种处罚都明显适当 , 严重违背有关法规 。 即便卫生服务站的行为构成违法 , 亦属于《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 , 理应从轻处罚 。
据了解 , 该2机构均是南昌市西湖区招商引资项目 , 也是西湖区卫健委引荐的服务项目 , 由浙江商人投资服务 。 人们认为 , 如果基层执法人员滥用执法权欺压他们 , 会造成恶劣的影响 , 甚至带走部分浙商和外资 , 给江西省的投资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
缺乏事实根据适用法律错误
在南昌市天佑路上 , 开有多家药房:益丰大药房、昌盛大药房、黄庆仁机华氏大药房 , 还有倒闭转租的开心人大药房 , 西湖区南站街道站南巷社区卫生服务站也位于那里 。
5月13日 , 獬法分别咨询了以上合法销售口罩机构 , 除站南巷诊所不再销售口罩 , 其他各家的一次性普通医用口罩单价均为每包25元 , 每包十只装不零售 , 黄庆仁机华氏大药房的一次性外科医用口罩有单只装 , 每只4元 。
多段西湖区市监局执法人员谈话录音显示 , 开心人等药房一次性口罩价格普遍上涨的时候 , 站南巷卫生服务站仅仅卖两块钱一只 。 此后的江西赣服通预约投放的口罩全省统一价格为优级3.2元/只 , 普通级2元/只 。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江西省行政法学会副会长袁明圣就此事认为 , 该局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的意见》从重处罚两家医疗机构不具有法律效力 。 该《意见》系其他规范性文件 , 既不属于规章 , 更不属于法规或法律 , 其涉及到变更法律规定的 , 不具有法律效力 。 况且两家医疗机构所涉“2元高价销售口罩”不是发生在疫情期间 , 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 而且该局违反并滥用行政执法法定程序 。 法律程序的目的 , 是为了行政机关更好地查清案件事实 , 并在此基础上 , 准确实施行政处罚行为 , 以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 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
袁明圣教授认为 , 录音显示 , 该局在还没有完全查清事实的情况下 , 已经定好处罚金额了 , 违反了以事实为根据的原则 。 从法律上说 , 先确定(虽然不是正式的决定)罚款数额 , 再调查 , 属于程序违法 。 本案中 , 为了达到预定的处罚金额 , 无意核实实际“违法所得” 。 理论上说 , 这源于《价格违法行为处罚暂行规定》 , 而这个《暂行规定》关于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 这样确定罚款数额 , 有违《价格法》的第14条规定 。
烟筒巷、站南巷两案举行听证的日期分别为2020年2月20日和28日 , 处罚决定作出的日期均为听证举行日的次日 , 即2020年2月21日和2020年2月29日 。 由此可见 ,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听证会的陈述、申辩及提交的证据 , 未进行任何核实、调查 。
在申请人要求举行听证后 , 该局于2月21日向站南巷卫生站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通书》 , 通知申请人于2020年2月25日9时30分举行听证会 。 2月24日将听证时间改为2020年2月29日 , 并重新向申请人出具了同编号的《行政处罚听证告通书》 , 该行为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关于听证的举行时限规定和涉嫌伪造文书 。
知名行政法专家、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才亮认为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 , 其上位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该案没有证据证明行政相对人有违反《价格法》第14条第3项的行为 , 即“捏造、散布涨价信息 , 哄抬价格 , 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之行为 。 本案的关键在于 , 两家医疗机构是否有《价格法》第14条第3项的行为即“捏造、散布涨价信息 , 哄抬价格 , 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 。 从《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看 , 这两家卫生服务站一次性口罩销售价格不仅低于当时周边药房的销售价格 , 也低于现在的周边药房每只两块五的售价 , 这个案子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 处罚缺乏事实依据 。 需要指出的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并不处罚那些利润高的问题 , 而是处罚其第14条所列举的那些情况 。
5月15日 , 南昌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计桂礼局长在电话中表示 , 该案事实清楚 , 经过了听证、行政复议等程序 , 下一步将进入司法程序 。 他没有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所说“浙商有钱就应该多罚一点”进行答复 , 仅以江西省有关部门已经做了调查为由挂断了电话 。
袁明圣教授表示 , 该局错误地解释“哄抬价格行为” , 并且在执法过程中极不规范 , 涉嫌滥用职权 。 特殊时期 , 才能考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和能力 , 在当下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的发展时期 , 行政执法人员更应该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以及对违法事实的无争议性 , 解放思想 , 彰显担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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