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人生最后一次钓鱼 眉山男子钓鱼触电身亡 鱼塘与电力被告 结果...( 二 )


庭 审中 , 吴某某还申请了两名证人出庭 , 证明事发时高压线下设置了一部分铁丝网 , 且虽然打了对外经营的广告 , 但实际上没有收费 , 也没有开设餐饮 。
3月31日 , 案件承办法官余剑对涉案鱼塘现场进行了现场勘验 。 经测量 , 事发处的两电线之间导线距离道路高度为8.92米;距离吴某某修建的鱼塘堤埂高度为7米;靠鱼塘一侧的导线与鱼塘的边缘距离为2.65米;陈某从吴某某处拿来钓鱼的鱼竿长度为7.5米 。
吴某某人生最后一次钓鱼 眉山男子钓鱼触电身亡 鱼塘与电力被告 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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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 经调查 , 能确定陈某的死亡原因属于触电死亡 。 其一直在城镇从事餐饮店经营 , 并办理了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 , 赔偿标准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
就责任划分 , 法院认为 , 死者陈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 应当知道高压电流的高度危险性 , 且在被告知其不要在高压线下钓鱼的情况下 , 其仍选择在有高压电线的位置下整理鱼竿 , 无视其行为的危险性而导致案涉事故的发生 , 致其被电击身亡 , 自身具有重大过错 , 对自身死亡的后果 , 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
吴某某在修建鱼塘时 , 未按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 , 加高鱼塘堤埂高度后 , 使原来高压线距离地面高度由8.92米缩短为7米 , 其行为存在过错 。 陈某在高压线下堤埂上整理鱼竿时 , 吴某某未进行制止 , 而是在旁边帮助陈某整理鱼线 , 其行为仍然存在过错 , 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国网仁寿公司作为涉案电力设施产权人 , 在明知吴某某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鱼塘并对外垂钓 , 未设置相关警示标志 , 在没有证据证明死者陈桥系故意或者不可抗力的情况下 , 依法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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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陈某因触电死亡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05.6万余元;吴某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 , 加上精神抚慰金共计赔偿22万余元;国网仁寿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 , 加上精神抚慰金共计赔偿22万余元 。
案件承办法官余剑特别提醒:
广大市民在参加娱乐活动的时候 , 一定要注意周围的环境 , 是否有危险 , 尽量避免接触危险源 。 作为经营者 , 要注意法定的和约定好的安全保障义务 , 消除经营场所内的不安全因素 , 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 。 作为供电部门 , 从事的是高度危险作业 , 依法承担无过错责任 , 更应注意高压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 切实履行好告知、警示义务 , 最大限度地防止触电意外的发生 。
图文编辑:星月
via: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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