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连续第四年通报,操纵市场案例频出,应完善A股做空机制
日前 , 证监会通报了2019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 。 其中 , 市场操纵案最多 , 共有6起 , 涉及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的案件4起 ,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4起 , 财务造假案3起 , 内幕交易案2起 , 以及涉及私募基金案例1起 。 另根据证监会公布的2019行政处罚成绩单 , 2019年全年 , 证监会共下发136份行政处罚书 , 较2018年增加5份 。 其中 , 市场操纵案件14宗 , 占比超过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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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证监会通报的6起市场操纵典型案件 , 堪称各有特点 。 有违法人员与场外配资联合操纵的 , 有跨境操纵的 , 有滥用信息优势操纵的 , 有私募基金管理人利用沪港通帐户跨境操纵的 , 有新三板实控人为高价减持操纵的 , 也有新三板实控人虚构利好信息操纵的 。 从沪深A股到新三板 , 从境内到境外 , 从个人到私募基金管理人 , 可以看出 , 市场操纵呈现出多样化、隐藏化、范围扩大化的趋势 。
无论是旧版证券法还是新版证券法 , 都对操纵市场的行为作出了禁止性的规定 。 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信息优势 , 或以其他方法操纵市场等行为 , 都为法律所不容 。 但是 , 从每年证监会通报的情况看 , 操纵市场的案例亦是层出不穷 , 且有愈演愈烈的态势 。
近些年来 , 证监会对于市场的违规违法行为 , 监管上日益强化 , 处罚也越来越严厉 。 但是 , 操纵市场等违规违法行为并没有收敛的迹象 。 比如 , 对于某些性质恶劣的操纵市场行为 , 证监会根据旧版证券法作出了顶格的处罚 。 但是 , 并不能从根本上杜绝该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 。
新版证券法实施后 , 对于操纵市场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明显更加严厉了 。 比如新证券法第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 , 操纵证券市场的 , 除了没收违法所得外 , 还将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而旧版证券法的顶格处罚为五倍 。 十倍与五倍 , 显然是不可同日而语的 。 此外 , 对于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 , 以及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 , 罚款金额都大幅提升 。
【证监会连续第四年通报,操纵市场案例频出,应完善A股做空机制】但对于操纵市场的行为 , 除了经济处罚外 , 刑法显然也不能缺位 。 比如刑法就设立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 剑指操纵市场的违法行为 。 不过 , 从已有的案例看 , 操纵市场承担刑事责任 , 特别是被判处有期徒刑的 , 其实还是非常少见的 。 客观上 , 某些性质恶劣的操纵市场行为 , 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 但在“有法可依”的背景下 , “执法必严”与“违法必究” , 在执行上还有差距 。
市场上频现操纵行为 , 也与股市缺乏有效的做空机制有关 。 目前市场能对个股做空的只有融券机制 , 但两融业务中的融券业务 , 投资者常常会面临着无券可融的尴尬局面 。 而且 , 相对于融资业务 , 融券业务并不受监管层的支持 , 也不受投资者待见 。
而被市场操纵的个股 , 往往都是些名不见经传的上市公司 , 股价被操纵之后 , 其业绩根本无法支撑其估值 。 但由于缺乏有效的做空机制 , 违规者的操纵行为才会变得肆无忌惮 。 基于此 , 个人以为 , 完善A股市场的做空机制非常有必要 。
除了大力发展融券业务外 , 建议推出个股的裸卖空业务 。 裸卖空的做空机制在境外成熟市场中非常的盛行 , 但A股出于多方面的原因 , 不仅没有推出迷你型期指 , 对于裸卖空无形中更是拒绝 。 但裸卖空机制 , 对于打击市场操纵行为 , 无形中能够发挥出较好的作用 。 裸卖空机制 , 注重的是个股的估值 。 一旦个股被资金大幅炒高 , 并大幅偏离其估值的话 , 裸卖空就能让其估值回归到合理的区间 。 从这个意义上讲 , 裸卖空对于打击市场操纵行为是能够发挥很大作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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