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远一案,赞成废除死刑的人们咋看待
【招远一案,赞成废除死刑的人们咋看待】 有什么可纠结的?非死刑就一定比死刑“轻”?呵呵你还是太年轻了。
再说愤怒是情感的事,立法是制定规则的事,有什么逻辑关系?我被偷钱包的时候还恨不得把小偷掐死呢,难道我就必须的支持盗窃判死刑?
支持废除死刑不代表我更仁慈,只代表我不希望权力组织拥有更大的权力。至于伤害到我家人的,我会自己动手砍死他。基于情感,我有我的愤怒,但是不代表我就要随时以一个愤怒的状态去考虑问题。
■网友的回复
你拿招远麦当劳一案来说,是想让犯人去死,当然,我也想让他去死,我甚至觉得死刑都轻。但是撇开此案,以大局来看。死刑的误判,在当事人死亡后完全无机会补救,而且政府的黑暗你完全想不到,特别是在一个法律不公平的国度,不知道有多少人会被冤死。想象一下如果肖申克的事情是真事,估计也判不了无期了,直接死刑,判了死刑后就没有“救赎”了,连“肖申克”都没了。全球有超过一半的国家都废除了死刑,我虽然不赞同死刑,但是连号称完全民主自由的发达国家都没有废除死刑,比如日本、美国,我完全不抱有中国废除死刑的希望。
■网友的回复
废除死刑与否,其实要回到一个基本的问题,即刑罚的目的。死刑,是目前我国最为严重的刑罚。刑罚作为国家对于犯罪行为的处罚,其目的究竟何在?自然法学派如康德之流认为,犯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不仅违反法律,而且是因为其违反道德法则而应受到责罚。这一派观点认为,人是有自由意志的理性生物,能够作出正确的、合乎道德法则的选择,因此应当受到相应的惩罚。毫无疑问,这种观点将刑罚视为对犯罪的对抗和惩罚,是对行为人的报复。近代以来的观点认为犯罪行为是行为人在特定社会条件下形成的行为,而并非来自自由意志。因此刑罚作为对被破坏的社会秩序的弥补,应当针对的是行为本身,而非行为人。这时候,人们认为刑罚的目的不在于惩罚,而是对犯罪的预防。当前中国的传统观点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一般预防是通过刑罚执行,表明社会对于犯罪的否定性评价,使得潜在的犯罪不易发生;特别预防则是指针对于犯罪行为人本人的预防:一则通过限制其人身或财产,使之不能再危害社会;二则通过教育改造,使其不会再犯罪,能够重返社会。那么回到死刑,问题就是,死刑到底是对犯罪人的惩罚,还是对犯罪行为的预防?(说到这里,预防可能不被理解。同样从两方面看,使犯罪人无法继续犯罪,亦无法再次犯罪,是为特殊预防;而通过死刑,使其他社会成员犯罪的可能性降低,是为一般预防)个人以为,无论如何用预防犯罪论辩驳,惩罚的成分都是无法祛除的要素。死刑的存在,至少在中国,很大程度上是存在惩罚意味的。也就是说,死刑更多地是对当事人的报复。例如我们常听到的"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这一类话。但是这种逻辑是有问题的。首先,前文说过,针对犯罪人的报复,根据在于对犯罪人拥有自由意志,可进行自我选择的假定之上。然而谁能说一个人能够脱离其所处的社会条件进行选择?对于处在特定社会条件下的个体,一味进行惩罚,而非改变特定社会条件,无助于犯罪的减少。其次,这种惩罚或报复的观点,面临自身的伦理困境。既然人是可以进行选择的理性存在,自然不能被是为与普通之物等同的存在。人因其理性而平等,因其选择而自由。因此,能推导出这样的伦理原则:人只能是目的,而不能成为其他人实现目的的手段。而在死刑的问题上,显然是把人本身作为了实现某种目的的手段。比如通过死刑震慑犯罪分子、平息民愤等等。此外,还有一点是,刑罚是否是解决一切问题的终极手段?事实上,刑法学上认为,在特定情况下是不能依靠刑罚解决问题的。首先是刑罚无必要。比如通过普通法律即可解决的问题,就没有必要通过刑法解决。这时候对于这些普通法律即可调整的行为科处刑罚,就是无必要的。其次是刑罚无效果。即无论是否执行刑罚,对于解决某种社会问题没有实际作用。比如说拖欠工资入罪,并不能解决拖欠工资的问题(这一点有大量数据和研究支持)。综上,在山东招远案中,首先的问题是,通过死刑能否起到预防此类犯罪么?显而易见的是,几名行为人实施了至少是故意伤害致死的行为,但是其行为与普通刑事犯罪不同,显然是在邪教的思想影响下实施的。也就是说,这个案件中邪教影响是促使犯罪行为发生的深层次原因。明确了这一点,就可以进行下一步思考,即通过对此案行为人执行死刑,是否有助于减少此类犯罪?答案似乎并不能确定无疑地减少这类犯罪,因为刑罚针对的是其故意伤害致死的行为,而非其信仰邪教。所以即便法办,也不能阻止邪教信徒继续作出违法犯罪行为。其次,所谓"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说法,依据上述内容,也是逻辑不通的。因为在这样的情况下,犯罪行为人已经成了国家机器追求某种政治目标的手段。而且这种政治目标显然面对的不是邪教或犯罪,而是面对其统治的。其背后的逻辑非常可怕,即为了某一政治目标,可以随意牺牲任何个体。第三,重要的是,任何人也不能彻底排除某一犯罪分子成功改造为对社会无害的人,重返社会的可能性。即使是邪教分子,也不排除其放弃邪教信仰,回归正常人的可能。因为人的生命里蕴含着无限的可能。此外,即使从惩罚或报应的角度出发,对邪教分子执行死刑的效果也是值得怀疑的。因为邪教分子其精神限于邪教观点之中,不具有一般人意义上的自由意志,因此也无力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反思,更不会感到愧疚或负罪感。你去杀他,他还以为自己是为信仰献身呢。所以,对这一类犯罪分子执行死刑,应该是不会产生一般情况下所期待的效果,不论是以惩罚的视角,还是预防的视角。有答友提到的长期监禁,会消耗大量社会资源的说法,也是非常值得关注的一点。从这一点来说,死刑的确是一劳永逸的方式。但是,这个理由同样不能回避将人作为手段的伦理难题。而且同样不能面对重归社会的问题。而且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是,如果认同犯罪是特定社会条件下的产物,那么就不得不承认仅仅依靠刑罚也是无法从源头上产生作用的。总之,这个案件确实给死刑废除论造成了一定的困难,但不至于让其陷入困境。实际上还是存在可讨论的空间。就个人看来,关于这个案件,不能简单地想如何制裁具体的犯罪人,而是想如何调整政策,从源头上对邪教进行打击。
■网友的回复
如果你说刑罚的作用是用来报复凶手,平民愤的话,那自然是赞成死刑。但我认为刑罚更多的应该是警示和预防犯罪作用,在这一点来说,无论这案件发生与否,自然还是赞成废除死刑。
■网友的回复
非死刑有个巨大的问题就是社会抚养成本,纳税人要负担非死刑犯数十年的吃喝拉撒住及管理成本,至少20年内监狱长刑期犯数量会持续激增,监狱也要因此大规模扩建,使中国纳税人本已沉重的税赋负担更加沉重。这些也是要考虑的因素
■网友的回复
该怎么看,就怎么看。不以个案的情境为转移。
■网友的回复
光头张目前并非一定会被判死刑的哦!如果光头张出现重大立功并因此破获大案要案,因民愤原因仍被判决死刑的话,这样的结果绝对可以证明民众要的是人治不是法治!
■网友的回复
我认为应该恢复凌迟和火刑,针对反社会行为。人类社会针对一些极端行为应该有保护自己的武器,战争是极端行为,那么恐怖组织呢,某某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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