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平行进口商品侵权吗?广东首例案件终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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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人制造销售的正品 , 却被自家经销商起诉侵权?平行进口商品会构成侵权吗?日前 ,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宣判了广东首例平行进口侵权定性案件 , 判决被告施富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 (注:“平行进口商品”指未经商标权人直接授权 , 从海外进口、销售由商标权人或其许可人制造并投放市场的产品 。 )
采访人员了解到 , 德国OBO公司是OBO注册商标的权利人 , 其通过订立排他许可使用合同的方式 , 许可欧宝公司在中国大陆开展相关产品销售业务 。
产品■平行进口商品侵权吗?广东首例案件终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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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 , 欧宝公司发现施富公司从新加坡进口OBO品牌防雷器产品至我国销售 , 但该公司并未获得德国OBO公司的经销授权 。 因此 , 欧宝公司将其起诉至广州南沙法院 。
欧宝公司认为 , 施富公司的行为侵害涉案商标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 , 要求其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 被广州南沙法院一审驳回 。
欧宝公司不服 , 上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 , 涉案产品是合法来源于商标权人的正品 , 施富公司未损毁、遮盖商标标识 , 未变更产品质量和包装 , 不侵害涉案商标权 。
而该平行进口的行为也没有损害德国OBO公司商标标示产品来源的功能 , 更不会损害其商标承载的信誉 , 以及国内消费者的利益 。
同时 , 施富公司寻求低价产品降低经营成本、追求商业利润的行为 , 不具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可责性 , 行为过程也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 , 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 因此 , 法院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 , 施富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
据悉 , 该次宣判是广东法院首次对平行进口侵权定性问题作出明确回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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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人制造销售的正品 , 却被自家经销商起诉侵权?平行进口商品会构成侵权吗?日前 ,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宣判了广东首例平行进口侵权定性案件 , 判决被告施富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 (注:“平行进口商品”指未经商标权人直接授权 , 从海外进口、销售由商标权人或其许可人制造并投放市场的产品 。 )
采访人员了解到 , 德国OBO公司是OBO注册商标的权利人 , 其通过订立排他许可使用合同的方式 , 许可欧宝公司在中国大陆开展相关产品销售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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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 , 欧宝公司发现施富公司从新加坡进口OBO品牌防雷器产品至我国销售 , 但该公司并未获得德国OBO公司的经销授权 。 因此 , 欧宝公司将其起诉至广州南沙法院 。
欧宝公司认为 , 施富公司的行为侵害涉案商标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 , 要求其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 被广州南沙法院一审驳回 。
欧宝公司不服 , 上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 , 涉案产品是合法来源于商标权人的正品 , 施富公司未损毁、遮盖商标标识 , 未变更产品质量和包装 , 不侵害涉案商标权 。
而该平行进口的行为也没有损害德国OBO公司商标标示产品来源的功能 , 更不会损害其商标承载的信誉 , 以及国内消费者的利益 。
同时 , 施富公司寻求低价产品降低经营成本、追求商业利润的行为 , 不具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可责性 , 行为过程也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 , 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 因此 , 法院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 , 施富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
据悉 , 该次宣判是广东法院首次对平行进口侵权定性问题作出明确回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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