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公开非法向出租车销售液化石油气,甘井子区这两人被判刑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非法向出租车销售液化石油气 , 甘井子区这两人被判刑
大连公开非法向出租车销售液化石油气,甘井子区这两人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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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机场前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线索 , 2018年 12月 25日 , 民警来到大连市甘井子区机场空军大院内废弃仓库附近 , 查获疑似从事非法经营液化气车辆、气瓶若干 。 当日 17时许 , 在车辆附近将被告人王某建抓获 。22时许 , 民警来到大连市金州区某生活服务中心 , 将该中心经营者被告人王某丽抓获 。
甘井子区法院2019年 11月 20日作出( 2019)辽 0211刑初 621号刑事判决 , 判决王某建犯非法经营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 判决王某丽犯非法经营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 宣判后 , 王某丽不服 , 向大连中院提出上诉 。
关于上诉人王某丽及其辩护人提出请求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 , 经查 , 金州某生活服务中心是燃气经营许可证、气瓶充装许可证的申领人和合法持有人 , 上诉人王某丽并非该中心的法定代表人 , 其通过租用方式非法取得上述许可证后从事液化石油气的实际经营 , 没有另外进行法定审批 , 其行为仍然是未经许可的非法经营行为;在非法经营行为过程中 , 上诉人王某丽明知原审被告人王某建非法销售液化石油气而向王某建提供气源 , 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经营罪 。 从上诉人王丽丽及原审被告人王某建非法经营的数额看 , 原判量刑偏轻 , 但鉴于原判刑期在公诉机关当庭发表的量刑建议区间 , 且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提起抗诉 , 故对刑期不再予以调整 。 王某丽上诉理由及律师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 不予采信 。 大连中院(2020 )辽02刑终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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