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法工作期间兼做微商代购,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法院:违法!( 二 )


周爽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公司《员工手册》第11条的规定“员工同时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 有偿或无偿兼职的” , 经我公司决议于2018年5月7日予以辞退 。 周爽在谈话过程中对于其从事代购及工作上的错误供认不讳 , 我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 周爽的行为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的内容 , 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 。
二审判决:公司仅能证明周爽从事代购 , 但并不能证明周爽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 有偿或无偿的兼职” , 属违法解除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 , 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 , 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
公司以周爽违反公司“员工同时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 有偿或无偿兼职的”规定为由 , 与周爽解除劳动合同 。 周爽对解除理由不认可 。 公司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周爽从事代购 , 但并不能证明周爽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 有偿或无偿的兼职” , 故公司解除与周爽的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 , 已构成违法解除 , 应向周爽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
综上所述 , 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 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 适用法律正确 , 应予维持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案号:(2019)京02民终5861号(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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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劳动法库
编辑:石 慧
【山东高法工作期间兼做微商代购,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法院:违法!】审核: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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