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集权的体现,通过东汉丧葬赏看封建时期严格的等级制度

引言
东汉的葬礼赏赐是国家葬礼的重要组成部分 。 东汉国家规定了两个等级序列 , 以满足殡葬实施的需要 。 这两个等级序列是确定葬礼赏赐对象的基础 。 由于赏赐对象不同 , 可以分为两种不同类型的葬礼赏赐 , 即固定赏赐和特殊赏赐 。
中央集权的体现,通过东汉丧葬赏看封建时期严格的等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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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汉时期的葬礼赏赐项目主要有玉盒、棺材、衣物被子和礼炮 。 东汉国家还为死者的墓地进行了赏赐 。 但墓地的赏赐不受赏赐物品等级顺序的限制 。 殡仪馆的赏赐是为了纪念死者的荣誉 , 因此 , 它在东汉的丧葬活动中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 。 丧葬赏赐对象的限定
玉柙赏赐
这个赏赐顺序是根据爵士的等级来决定的 。 事实上 , 汉代的爵士制度分为两种:一种制度是诸侯王和列侯 , 另一种制度是二十等爵 。 东汉的丧葬活动只结合了王子侯爵制度和丧葬赏赐 , 而二十等爵与丧葬奖励无关 。
关于侯爵等级制度 , 东汉与西汉不同 , 东汉分为县侯、乡侯和亭侯三个等次 。 因此 , 诸侯王、列侯爵位制度则演变成为二等四级 。 其中东汉的最高爵位等级是诸侯王 。
在《续汉书·百官志五》中有记载:“诸王封者受茅士 , 归以立社稷 , ”
因此 , 在东汉的葬礼赏赐制度中 , 诸侯王处在特殊的位置 。 其次低于诸侯王的爵位等级是列侯 。 但是在东汉并不是所有县、乡、亭这三等次的侯爵都可以得到丧葬赏赐 。 因为在列侯爵与诸侯王爵之间有很多不同 。
棺具赏赐
事实上 , 这是通过诸侯王、女性的爵位与相应的职官编制在一起而规定的一列赏赐级别 。 换句话说就是诸侯王、贵人、公主、公、将军、特进者都可以获得这种棺具赏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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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的公就是在《续汉书·礼仪志下》提到的“公” , 实际上就是太傅、三公 。 根据《续汉书》中记载可知 , 公、将军、特进的秩级是一样的 , 也就是说他们的秩级都应该是万石的级别 。 特殊的 , 在这个棺具赏赐的等级序列中 , 也有“中二千石以下”的官员 。
但是 , 东汉国家对这种能够获得丧葬赏财的官员的职级是有限定的 。 也就是说 , 这个棺具赏赐等级序列的最低界限是秩级二千石 。 陈戍国先生将将军 , 三公和两千石级的葬礼作为社会上层阶级的丧葬制度 。
应该说 , 这种观点清楚地把握了这种赏赐等级制度中官员的最低级别标准 。 其实 , 东汉国家确定赏赐对象将诸侯王、女性的爵位与相应的职官编制在一起进行赏赐的 , 但这并不仅限于丧葬赏赐 。 丧葬赏赐的种类与賦瑁东汉固定丧葬赏赐物的种类与赙赠数量
1、依据爵位等级确定的赏赐
据《续汉书·礼仪志》中丧礼规定诸侯王、列侯以及相当于这一等级即二级爵位的女性爵,都可以获得这种玉柙的赏赐 。 玉柙即古代王侯等的葬服 , 也有一说为玉匣或者玉衣 。 当然也有一些具有列侯爵位的外戚和官员也可以获得此种玉匣赏赐 。
2、将诸侯王、公主、贵人与职级二千石以上的职官编制在一起进行赏赐
在这一等级制度中,只要具有相应的爵位或官位者都可以获得丧葬赏赐 。 在《汉旧仪》中有记载丧葬赏赐 , 但只是记载了西汉的丧葬赏赐 。 事实上,东汉固定的丧葬贯赐与西汉的有所不同 , 在东汉 , 地已经成为特别的赏赐 , 而在西汉并未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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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东汉 , 对于秩级二千石官员直至诸侯王这一等级序列 , 最常见的固定的贫赐的一种应该就是棺具 。 东汉国家赏赐的棺具 , 一般称为东园梓相 , 或者东园秘器 。 一般的 , 国家赐授的棺具 , 称为东园文明 。 也有孙机先生认为,实际上温明是与东园秘器配套的 。 所以也称东园温明为东园温明秘器 。
【中央集权的体现,通过东汉丧葬赏看封建时期严格的等级制度】东汉国家赏赐的棺具的色彩不相同是因为东汉国家规定的秩级二千石官员直至诸候王的赏赐序列存在这爵位等级和职官秩级的差别 。 除了上诉赏赐棺具之外,衣衾也是东汉国家对这一等级序列的固定赏赐之一 。
因为当时东汉经今文学家非常重视在丧礼中赏赐衣衾 , 所以在这种环境的影响下 , 衣衾成为了东汉国家的固定丧葬赏赐自然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进而衣衾的赏赐成为了是国家丧礼的重要规定之一 。 东汉国家特别丧葬赏赐物的种类与赙固数量
如前文所说 , 东汉国家实行特别的赏赐是对秩级比为二千石的官员 。 因为是特别赏赐 , 所以在赏赐物的规定上会与固定的赏赐有所不同 。 在东汉国家 , 秩级比二千石的官员可以同时赏赐棺具和賻周 。 但国家对大多数秩级比二千石的官员只赏赐赙周 。
实际上东汉国家对于赏赐这些比二千石官员的賻赠,并没有因定的数量标准 。 甚至赏赐一些官员的用的并不是钱和布 。 东汉国家是以谷物代替钱、布来作为赙周进行对淳于恭的赏赐 。 很明显的可以看到东汉国家对比二千石官员的賻贻赏赐的随意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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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东汉国家并不仅仅只限于棺具、赙圈对比二千石的官员丧葬赏赐 。 对与一些品行优异的比二千石官员,东汉国家还可以赏赐他们获得莽地 。
可以看出 , 由于东汉只对等级超过两千石的官员实施了特殊的丧葬奖励 , 因此与定额丧葬奖励明显不同 。 奖励的类型和针灸周期的数量通常因人而异 , 并没有明确的规则 , 并不是所有比二千石获得奖励的官员都可以同时得到棺具、赙和葬地 , 而且也无法同时获得棺具 , 公羊和墓地 。
他们获得的奖励最多只能得到其中之一 。 因此 , 可以说比二千石官员亡去世后可获得的丧葬奖励是显而易见的没有确定性 。 丧葬场地的奖励实际上 , 在东汉的丧葬活动中 , 丧葬场地的奖励也是一个重要的项目 。 丧葬葬地的赏赐
在东汉国家 , 实际上 , 葬地的赏赐是是丧葬活动的重要项之一 。 根据文献记载 , 东汉国家赏赐葬地称为“赐冢茔地” , 或称为赐“冢田” 。
东汉的葬地赏赐与丧葬物赏赐有很大的不同 , 表现有两个比较明显的特殊性 。 这种特殊性表现有:一是东汉国家并不是按照丧葬赏赐的诸侯王、列侯爵位等级以及爵位进行赏赐的 , 而是他们与二千石以上职官编制在一起的等级序列进行的赏赐 。
由此 , 杨树达先生认为诸侯王及其亲属常葬于封国 。 显然 , 东汉墓葬的赏赐已将诸侯排除在外 。 二是东汉墓园不固定 , 都是特殊奖励 。 以下是东汉遗民获得墓葬赏赐的情况:东汉国家一般可以赏赐亲友和英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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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些太傅、三公赏 , 东汉国家还能够为他们赐地 。 根据之前介绍,西汉丞相亡故后,国家可以并赏赐棺具、赙和荞地 。 当然 , 亡故的太傅、三公也可以收到国家赏赐的葬地 。
东汉国家只赏赐有在生前有特别勋劳者葬地 , 但是对于太傅、三公是不轻易赏赐葬地的 , 才能够获得葬地的赏赐 。 三公以下的官员东汉国家对也可以赏赐他们葬地 。
由上可知 , 东汉国家的葬地赏赐的对象完全是依据国家的需要确定的 , 并是不受丧葬物赏赐的等级序列制约的 。 在东汉国家 , 纳入到这种赏赐的范围内得有外戚、功臣、三公以及千石以的官员 。
不过 , 当时国家是以要对亡故官员生前的事迹给予特殊的褒奖为目的实行葬地赏赐的 。 所以 , 这种赏赐方式是很难获得的由于东汉墓葬奖励制度的特点 , 获得这种赏赐的人的丧葬标准得到了显着提高 。 因此 , 当然 , 这种赏赐对当时丧葬活动的重要影响不容忽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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