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养也;辜,罪也”:唐朝保辜制对后世有何启示?

引言
据记载 , 中国古代有一项法律制度 , 即保辜制 。 所谓保辜制 , 就是鼓励犯罪人去关注受害人伤情 , 并加以援助 , 以此来降低自己的罪责 。 详细点来说 , 犯罪人因某些缘故殴打受害人 , 在确定受害人的状况后 , 并不会立即对犯罪人进行治罪 , 二是根据受害人受伤轻重给犯罪人一定时间 , 准允犯罪人对受害人进行补偿 , 援助 , 积极救治受害人 。
“保,养也;辜,罪也”:唐朝保辜制对后世有何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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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这种措施 , 可以给犯罪人减轻自己过错 , 并可以以此获得减刑的处分 。 保辜制度并不适用于所有的案件类型 , 主要适用范围是以斗殴伤害事件 , 并规定 , 凡是斗殴 , 无论轻重 , 必须进行保辜 。 保辜期有四个刑档 , 分别为十日 , 二十日 , 三十日及五十日 。
保辜期的长短与犯罪人所用器具以及受害人受伤情况有关 , 所用器具越凶险 , 保辜期越长 , 反之 , 则越短;受害人受伤越严重 , 保辜期越长 , 反之 , 则越短 。 保辜期间 , 若受害人不幸身亡 , 则定为杀人罪;若康复 , 则为伤人罪 , 并可获得较轻处罚 。 保辜期之后 , 受害人的状况将与犯罪人无关 。 保辜制的起源与废除
据史书记载 , 保辜制度的起源存有争议 。 蔡枢衡先生认为 , 保辜制度起源于西周 , 但是其他学者认为晚于西周 。 由于资料的不完整性 , 对此还需深入研究 。
但可确定的是 , 在唐朝 , 保辜制已是达到相对成熟阶段 , 因其第一次被修订在成文法——《唐律疏议》中 。 在《唐律疏议》中 , 对保辜制的使用规范 , 辜限 , 科罚等有详细解说 。
继唐之后 , 宋朝 , 元朝 , 明朝 , 清朝都延续了保辜制 。 但在清朝末期修订《大清新刑律》时 , 保辜制被废除 。
至于被废除的原因 , 是受现代理论的影响 , 保辜制与其很多都是相悖而论 , 比如最具代表性的是与现代刑法的因果关系所不同 , 此说法下文会提出 。 同时还与西方先进技术涌入中国有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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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技术的到来 , 使得医疗鉴定技术大大提高 , 可准确判断伤势 , 则不需辜限来判断有无因果关系 , 既费时准确性也不高 , 被摒弃也是情有可原的 。 保辜制的积极意义
保辜制从唐朝被立法到清末被废除 , 立于世几千年 。 可见 , 保辜制的存在是有合理性的 , 是符合当时社会要求的 。 由保辜制的内容我们可得知保辜制一定程度上反应了古代无讼和慎刑的思想 。
无讼是指不主张百姓采取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 , 而是使用伦理道德来调解纠纷 , 也就是尽量做到正如孔子所主张的以礼治国 。 关于慎刑的思想 , 周公最早提出的“明德慎罚” 。
慎刑即对犯罪人进行小心处罚 , 能减免刑罚就减免 。 二者都体现了我国的风土人情 , 与保辜制有异曲同工之妙 。 再者 , 保辜制与刑法的谦抑性相吻合 。 谦抑顾名思义是谦让 , 抑制 。 刑法的谦抑性 , 是指尽量让采取最轻的刑法处置犯罪人 。
古代刑法的谦抑性是在民主法治逐渐步入人心的情况下 , 统治阶层选择在刑事领域削弱自己的权力 , 逐步退让在刑事领域的地位来维护自己的统治 。 对于现代刑法 , 也是提倡谦抑性 , 很少出台“严打”政策 。 此外 , 保辜制很明显的一点好处就是此制度有利于被害人的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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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件发生后 , 能够及时得到有效地救治对于受害人来说是首要的 。 在保辜中 , 由于会给犯罪人减轻自己罪责的机会 , 就会大大调动犯罪人救助受害人的积极性 , 他免不了会想尽办法去帮助受害人 。 这样也会为受害人与犯罪人的关系和解提供一定的保障 。 保辜制的不足
我们都知道 , 硬币有两面 , 事物总是会有利有弊 , 看待事物不能只看一面 。 在知道保辜制的价值之外 , 我们当然还要了解保辜制的不足 。
首先 , 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存在缺陷 。 在当时医疗水平还不够成熟的条件下 , 很难对伤者的伤势做出判断和治疗 。 或者说加害者的经济条件有限 , 无法对被害者使用更好的治疗环境等等 。 这些都不利于被害者的康复 , 那对加害者当然也是不利的 。
还有一点需要考虑到的就是 , 在保辜期间 , 存在第三者来伤害被害者也是有可能的 。 但由于保辜制的内容可知 , 不管是因为什么样的因素所造成的后果全由第一位加害者来承担 , 这样显然对是不公 , 这样不仅为受害者其他的仇人提供了复仇的机会 , 同时也很难保证被害者的人身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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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入因素和偶然不确定因素太多是保辜制的弊端之一 。 此外 , 保辜制未考虑到加害者的主观行为 , 即未考虑到加害者的害人动机、目的、手段 , 以及造成后果的是过失还是故意 。
举例来说 , 当被害者不幸身亡 , 不管加害者是否有意致死 , 都会被判为杀人罪 。 而相对现代刑法的定罪则是根据行为人主观方面的 。
若故意杀人 , 则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若不是故意致死被害者 , 则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 由此可看出保辜制的不灵活性和僵硬性 。 这些也是保辜制被废除的原因 。 保辜制对现代刑法的启示
虽然保辜制已被废除 , 但是能够存于世上千年还是有许多值得我们借鉴参考之处的 。 保辜其本质就是鼓励加害者去尽可能的救治受害者 , 充分体现“以人为本” , 这与我国当前大力提倡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出的“以人为本”的理念相符合 。
保辜对我国现代法律的思想和制度方面都有着或多或少的影响 。 从思想层面来说主要侧重的是法治方面 。 保障人权是法治的价值之一 。
现在很多案件中 , 多数人更关注的是加害者是否得到相应的处罚 , 而忽略了受害者 。 但在保辜中 , 当案件发生后 , 加害者如何救治受害者则是首要任务 , 体现了人权保障价值 。 而只要被害者身心有所好转 , 对加害者也是减轻处罚 , 这样对双方都是有利的 。
从制度层面上来说 , 首先我国的刑事和解与保辜制都有很强的和解功能 , 但是相对于保辜制所适用范围太小 。 虽然不提倡扩大到与保辜制范围相似 , 但适用范围小会使依法处理有较大的局限性的 。 此外 , 刑事和解是在开庭之前 , 但时间较短很难看出加害者是否真心悔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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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 , 开庭前被害人都是处于关押状态 , 不利于被害者与加害者的见面沟通 。 最后 , 通过查阅近几年的刑事和解案件中 , 我们可看出大多都是采取财产赔偿 , 这种现象更难看出加害者的真心 。 而保辜就不需要考虑这些问题 。
保辜的辜期较长可有效观察加害者的行踪 , 在保辜期间加害者与被害者是联系较紧密的 , 可以很好的沟通 , 并缓解关系 。 此外 , 保辜是先治病再赔偿 , 最后定罪处罚 。
这些都可以避免上述刑事和解的不足 。 每出台一部法律 , 政府都希望其能发挥到最好的效果 , 但是只有符合国情 , 符合当代人民的理念 , 才能遵纪守法 , 才能得到人民的拥护 , 进而达到我们所期待的效果 。 结语
【“保,养也;辜,罪也”:唐朝保辜制对后世有何启示?】作为一项我国古代特有的 , 历经千年的保辜制 , 虽然还有许多问题没有得到肯定的解疑 。 但是 , 保辜制的价值我们不可忽视 。 我们可以借鉴古人的智慧 , 来应用于现在一些不足的事件当中 。 这些是我所值得庆幸的地方 。 当然 , 我们还应对其保持敬畏之心 , 继续研究 , 探索出其更多的秘密 , 让它足够清晰的被世人所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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