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本10亿大股东挪用9.65亿 国内首例地方AMC解散启示

注册资本10亿大股东挪用9.65亿 国内首例地方AMC解散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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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报采访人员胡艳明地方AMC(资产管理公司)迎来解散第一案 。
历经近三年时间 , 多级别法院审理判决后 , 最高人民法院判定吉林省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资产”)符合解散条件 。
4月15日 , 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吉林资产、宏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运集团”)公司解散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 , 在公司解散判决生效后满15日 , 被申请人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 且公司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的情况下 , 申请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清算 。
进入5月份 , 上述判决生效已然超过15日 , 对于目前清算进程 , 采访人员联系吉林资产、吉林金控及宏运集团 , 尚未获得相关回应 。
地方AMC牌照是稀缺资源 , 何至于行至被判定解散的境地?这其中牵涉到两家股东的治理问题 。
成立之初 , 吉林资产定位于开展不良资产处置业务 。 但是 , 在吉林资产成立后不久 , 其9.65亿元资金就被外借给宏运集团实际控制的关联公司 , 导致吉林资产无充足资金从事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等主营业务 。
吉林资产的两个股东宏运集团和吉林省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金控”)进行了多轮博弈与谈判 , 其间地方金融办发函斡旋、法院从中调节均无果 。 而且 , 从2015年成立至今 , 吉林资产几乎未进行任何关于不良资产处置的主业相关的业务 , 历经2016-2017年的股东谈判 , 2017年-2020年的对簿公堂 , 直至被最高法判决解散 。
掏空资产?两方股东各执一词
吉林资产成立于2015年2月28日 , 经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 由与宏运集团与吉林省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金控”)发起设立 , 注册资本10亿元 。 其中吉林金控出资2亿元 , 占注册资本20%;宏运集团出资8亿元 , 占注册资本80% 。
2015年7月 , 吉林资产经原银监会备案 , 取得从事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资格 。
但是成立后不久 , 吉林资产便面临经营难题 。 在未经股东之间进行充分协商及通过董事会批准的情况下 , 吉林资产即将9.65亿元资金借给宏运集团公司实际控制的几家子公司 。
吉林资产的注册资金只有10亿 , 在9.65亿出借后 , 剩余资金如何开展业务?小股东吉林金控随即向宏运集团发函 , 对公司经营提出建议 。
成立初期 , 两家股东还处于友好协商的阶段 , 2015年11月9日 , 吉林金控董事长李来华与宏运集团公司董事局主席王宝军(兼吉林资产法定代表人)在沈阳进行会谈 , 吉林金控明确要求“把资产公司处置不良金融资产的主业做好” , 宏运集团公司也承诺 , “将协调宏运投资控股公司于本月末或年底前 , 将9.5亿元资金连同约定实现的收益 , 按委托协议约定逐步归还资产公司” 。
宏运集团并未如期归还资金 。 这期间吉林资产也未正常开展不良资产处置业务 。 直到引发监管部门出面指导 。
2016年10月18日 , 吉林省金融办致函宏运集团公司 , 责成其主导解决 。 “资产管理公司自2015年2月28日成立以来 , 公司运营没有进入正轨 , 治理结构不规范 , 公司重大事项未按照章程规定履行股东会、董事会决策程序 , 经营班子和内部组织机构不健全 , 特别是各股东投入的注册资金由你公司以合作形式长期主导使用 , 在我省内的不良资产处置业务一直没有开展 , 虽经多次沟通仍无改善 , 不仅严重影响我省地方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业务的开展 , 而且受到我省内社会各界质疑 , 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
金融办向宏运集团公司要求 , “尽快指导、督促资产管理公司规范运营 , 配齐经营班子 , 健全内部组织机构 , 务必于2016年10月31日前将长期借出资金全部归位于资产管理公司 , 尽快开展不良资产收购处置业务 。 ”
对此 , 吉林资产和宏运集团则认为 , 金融办作为政府部门无权对公司的运行管理等各类事项提出异议 。
2016年12月 , 吉林金控希望受让宏运集团所有股权 , 双方开始关于股权转让的协商和谈判 。 2017年3月 , 吉林资产停止运营 。
【注册资本10亿大股东挪用9.65亿 国内首例地方AMC解散启示】协商与谈判无果 , 2017年10月 , 持股20%的吉林金控将吉林资产、宏运集团双双告上法庭 , 请求判令解散吉林资产 。
吉林金控当时诉称 , 吉林资产成立后被宏运集团公司控制 , 未健全治理结构、配备经营团队 , 未完善管理制度 。 公司成立后不久注册资金即被宏运集团公司关联公司借出至今 , 导致无资金开展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 , 且法定代表人王宝军因犯罪被羁押 ,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亦未行使公司治理权能 。
不过 , 吉林资产与宏运集团对此予以否认 , 称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人员构成符合公司章程 , 人员构成合法有效 , 公司治理结构不断完善 , 已配备了必要的经营管理团队 。 公司设立后 , 积极开展各项业务 , 并努力克服存在的现实困难 , 取得了一定的业绩 。
一审法院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多次组织各方 , 历经近十个月的调解期间 , 双方最终未能达成和解 。
2018年9月5日 ,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吉01民初1783号民事判决 , 判令解散吉林省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 股东之间的矛盾不可调和 , 已经丧失了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存续之根基的人合性基础 , 公司经营管理已发生严重困难 , 公司已经沦落为控股股东随意操纵公司事务排挤非控股股东权利的工具 , 该种状态之持续必然会使股东投资公司的初衷和目的不能实现 , 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
最高法:符合司法解散条件
吉林资产、宏运集团和不服从一审判决 , 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
2019年1月5日 ,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吉民终619号民事判决 , 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二审判决书还显示 , 根据工商登记信息及资料显示 , 宏运集团已于2015年12月15日将其持有的吉林资产出资额8亿元的股权全部质押给阜新银行葫芦岛分行 , 被担保债权数额8亿元 , 且该股权已因其他诉讼案件被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 。 并且 , 王宝军、陈洁持有的宏运集团出资额20亿元的股权也已于2015年11月25日全部质押给中国光大银行沈阳新世界支行 。
二审判决于2019年1月14日发生法律效力 。 但自公司解散判决生效后15日内 , 吉林资产和宏运集团仍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
对此 , 2019年3月 , 吉林金控向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出清算申请 , 请求指定清算组对吉林资产进行清算 。 该法院表示案情复杂 , 标的额巨大 , 报请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
吉林资产和宏运公司则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 , 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 本案当事人各方争议的核心是金融管理公司是否符合司法解散的条件 , 审查的焦点问题为:吉林资产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 , 继续存续是否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公司困境是否能够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 无论是从公司经营方面还是管理机制运行方面来看 , 一、二审判决认定吉林资产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符合司法解散的条件并无不当 。
比如 , 在经营上 , 由于吉林资产的经营资金被宏运集团公司单方改变用途作为贷款出借且长期无法收回 , 导致公司批量收购、处置不良资产的主营业务无法正常开展 , 也使公司设立的目的落空 , 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 公司运行机制方面 , 股东之间、董事之间的矛盾已经激化且无法自行调和 , 股东会、董事会机制已经不能正常运行和发挥作用 。 在此情形下 , 继续维持公司的存续和股东会的非正常运行 , 只会产生大股东利用其优势地位单方决策 , 压迫损害另一小股东利益的后果 。
关于公司困境是否能够通过其他途径解决问题 ,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 吉林金控与宏运集团因资金外借出现矛盾后 , 双方自2015年起即开始协调解决 , 但直至本案成讼仍未妥善解决 , 股东间的信任与合作基础逐步丧失 。 期间 , 双方也多次沟通股权结构调整事宜 , 但始终未能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一致 。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 , 在司法解散之外的其他途径已经穷尽仍无法解决问题的情形下 , 一、二审法院判决解散金融管理公司 , 于法于理均无不当 , 驳回吉林资产、宏运集团的再审申请 。
首例AMC解散启示
AMC的成立之初 , 定位系专门解决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问题 。 如1999年信达、华融、长城、东方四大AMC相继成立 。 2013年后 , 监管批准设立地方AMC 。
2013年11月 , 原银监会发布《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质认可条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45号) , 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 , 设立或授权一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 参与本地区内金融企业不良资产的批量收购、外置业务 。
同时 , 该文件明确了地方AMC成立应当满足五个审慎条件 , 具体包括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 , 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专业团队 , 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等 。 自此地方AMC有了明确的准入门槛 , 各地纷纷迅速设立地方AMC 。
吉林资产正是在此背景下成立的 。 吉林资产“解散”案也是全国首例 , 从股东性质来看 , 同时也是省级国企与民企合资的AMC解散第一例 。
一位民营AMC负责人告诉采访人员 , 吉林资产的案例对于地方AMC的股权关系、经营理念等方面均有警示意义 。
从目前的市场情况来看 , 经银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地方AMC共计58家 , 加上正在筹备的长安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筹)和大连资产管理公司(筹) , 共录得60家地方AMC(含已被判令解散的吉林AMC) 。 大多数省级单位设立一家 , 部分省份则为两家 。 福建、山东和浙江则是每省三家 , 广东省已获批4家 。
一位地方AMC负责人告诉经济观察报 , 吉林资产的案例给行业的启示在于 , 反映了原先地方AMC的监管“真空”和部分行业乱象 。 此前 , 行业关于地方AMC的监管主体一直不明确 。 2012年财政部引发的《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只是原则性地明确由财政部和原银监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督和管理不良资产收购处置工作 , 但并未明确具体的监管措施 。
但是在实践中 , 地方AMC成立时基本由地方金融办(局)牵头 , 成立之后需要在银保监会备案 。 正如在此次吉林资产的案例中 , 设立之初规定“由省金融办负责对吉林省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 但是在大股东挪用资金后 , 吉林省金融办向吉林资产发函 , 而吉林资产和宏运集团认为 , 金融办作为政府部门无权对公司的运行管理等各类事项提出任何异议 。
不过 , 银保监会2019年7月发布的《关于加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53号)中 , 针对银保监会、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 , 对于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对地方AMC的监管方式、监管内容、监管协商制度、监管问责制度等进一步明确 , 有利于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更深一步发挥作用 。 由此 , 地方AMC的监管机制、业务模式得以逐渐厘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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