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12万元三年保费67680元 平安财险保险费堪比高利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张*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鲁0281民初1247号事实和理

_本文原始标题:贷款12万元三年保费67680元平安财险保险费堪比高利贷?
导读:做为一家保险公司 , 应该首先做到的是尊重社会公德 。
本案未公布平安财险的保险费月费率 , 根据逾期80天的保险费为5013.94元计算 , 贷款12万元 , 每月保险费为1880元 , 换算月保险费率为:1.57% , 三年共需要向平安财险公司交纳保险费67680元 。
之所以不公布保险费 , 应该担心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
《保险法》第四条 , 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 尊重社会公德 ,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平安做为一家保险公司 , 应该首先做到的是尊重社会公德 。 本案因为被告未出庭 , 平安财险全部诉讼请求均被法庭支持 。 而近期越来越多的基层法院认识到了平安财险公司高额保险费问题 , 前发视频女法官在法庭上连连惊呼“这保险费比高利贷还高!”
贷款12万元三年保费67680元 平安财险保险费堪比高利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张*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鲁0281民初1247号事实和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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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张*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鲁0281民初1247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住所地深圳市 。
法定代表人:孙建平 , 职务:董事长 。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阿辉 , 山东元鼎(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张* , 女 , 汉族 , 1982年5月5日生 , 户籍地胶州市 , 住所地胶州市 。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追偿权纠纷一案 , 本院立案后 , 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 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阿辉到庭参加诉讼 , 被告张*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被告支付原告保险理赔款32978.15元;
2、被告支付欠付保费5013.94元;
3、被告支付违约金11256.54元(自2018年8月22日起 , 以理赔款为基数 , 按年利率24%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 , 暂计至2020年1月17日);
4、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 。
事实和理由:被告为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胶州支行(以下简称:中国光大银行青岛胶州支行)申请“个人消费信用贷款” , 向原告投保 , 原告经审核同意承保 , 并与被告签订“平安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单” , 约定被保险人为中国光大银行青岛胶州支行 , 被告据此与中国光大银行青岛胶州支行签订贷款合同 , 贷款12万元 , 自2018年6月3日起被告未再向中国光大银行青岛胶州支行足额偿还贷款 , 也未向原告支付保费 , 原告依据保险单的约定向中国光大银行青岛胶州支行承担了保险责任 , 后多次向被告催收 , 被告拒不支付 。
被告张*未到庭答辩 , 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平安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单》、《保险赔款确认书》、还款明细各一份 , 经审查 , 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
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 ,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张*于2016年2月2日与原告签订“平安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单” , 约定投保人为张* , 被保险人为中国光大银行青岛胶州支行 , 并在保险单中约定了“保险期间 , 保费缴纳的时间、保费率及每月应交数额 , 投保人拖欠贷款情形出现后保险人将采取的措施 , 保险人理赔后投保人需要支付的保费、理赔款项、违约金、理赔及催收产生的其他费用”等 。
上述贷款发放后 , 因被告逾期还款 , 原告于2018年8月22日依约向中国光大银行青岛胶州支行承担了保证责任 , 支付保险理赔款32978.15元 。 另 , 被告逾期还款 , 产生保费5013.94元及违约金 。
本院认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 , 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规定 , 本案因被告欠中国光大银行青岛胶州支行贷款本息 , 原告作为保证人 , 根据“平安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单”的约定承担了保证责任 , 其向被告追偿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 , 依法应予支持 。
原告实际代被告向中国光大银行青岛胶州支行还款32978.15元 , 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保险理赔款32978.15元 , 符合合同约定 , 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自2018年8月22日起 , 以理赔款为基数 , 按年利率24%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 , 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 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
另 , 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尚欠保费5013.94元 , 符合合同约定 , 依法应予支持 。
被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 ,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 视为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 , 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
综上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偿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理赔款32978.15元及违约金(以32978.15元为基数 , 自2018年8月2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 按照年利率24%计算) ,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
二、被告张*偿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费5013.94元 ,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案件受理费1031元 , 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15.5元 , 保全费512元 , 共计1027.5元 , 由被告张*负担 。
【贷款12万元三年保费67680元 平安财险保险费堪比高利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张*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鲁0281民初1247号事实和理】如不服本判决 ,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 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判员王琳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张敏
书记员董媛
(学法用法保护自己)
编辑:常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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