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清河门区人民法院:借款担保需谨慎 释法明理促履行
近日 , 在清河门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刘法官的努力下 , 债权人和债务担保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 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成功执结 。 被执行人包某某向申请执行人董某某借款2万元 , 并且为申请执行人董某某出具欠款2万元的欠据 , 担保人为董某 。 借款期限届满后 , 申请执行人董某某多次索要 , 被执行人包某某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 , 担保人董某也没有履行担保义务 。 法院判令被执行人包某某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 担保人董某负连带保证还款责任 。 判决生效后 , 两名被执行人迟迟不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 , 申请执行人董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 , 刘法官依法向两名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 , 并通过执行查控系统 , 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均无可供执行财产 。 经刘法官调查后了解到 , 被执行人包某某正在服刑 , 刘法官要求担保人董某代为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 经过刘法官多次向担保人董某释法明理和警示教育 , 耐心讲解债务担保人应该承担的连带保证责任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义务将面临拘留、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严重后果 , 担保人董某表示愿意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 最终 , 在执行法官刘法官的主持下 , 申请执行人董某某与被执行人董某(担保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 申请执行人董某某自愿放弃了部分债权和利息 。 至此 , 该案成功执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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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清河门区人民法院:借款担保需谨慎 释法明理促履行】来源: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执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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