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抵押人清偿债务后,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承担相应的份额
我记得好像是这样的:比如甲欠乙40万,丙为乙设定20万的抵押权,丁为乙设定50万的抵押权。这里乙丙作为物上保证人。则这里乙丙应当承担的费用是乙40*20/(20+40)万元 丙40*40/(20+40)万元这里的20万和40万是乙丙的最高风险额,就是如果乙单独找乙或者丙实现抵押权时他们所要承担的金额。有点乱,而且好像问题挺久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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