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华(上) | 诚信失范面临美国集体诉讼,一杯咖啡能影响几何?
中概股在美股市场屡次由于信任危机遭到做空机构狙击 , 有的上市公司由于诚信问题被“一击命中”退市而归;有的的则经受住了市场的检验 , 让做空计划以失败告终 。 近期由瑞幸咖啡财务造假引发的“连环炸”背后 , 美国SEC又会对瑞幸做出什么样处罚?中介机构应该承担什么样责任?瑞幸咖啡是否会适用长臂管辖 , 是否会成为国内集体诉讼制度的首案?在美国上市的中概股如何讲好中国故事?
商业财经视频媒体平台容众财经《名人铭言》栏目邀请冯刚律师 , 一起从金融和法律视角分析背后的各种难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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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上) | 诚信失范面临美国集体诉讼,一杯咖啡能影响几何?】主持人
金融街资本
助理总经理
许峻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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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客嘉宾
费姆商学院创始人
FILM泛金融生态圈发起人
冯刚律师
以下为采访实录:
主持人:欢迎关注容众财经 。 最近资本市场最火的新闻 , 就是瑞幸财务造假的事件 。 从浑水做空报告(出炉) , 直到(瑞幸)自爆整个财务造假 , 引起了无论是投资者还是一些咖啡消费者密切的关注 。 冯律师您能不能简单的帮我们回顾一下整个瑞幸事件 。
冯律师:瑞幸咖啡在4月2号晚间发布公告 , 称他们自己内部员工造假 , 涉及金额达22亿营业收入 , 然后这样一个公告在整个资本市场、整个投融资圈 , 乃至于在整个中国消费者这个层面 , 一石激起千层浪 。 在这样一个情况之下 , 各种观点也是甚嚣尘上 。 有两派的主流观点:一派观点认为这是一个割资本主义羊毛的企业 , 来反哺到我们中国的消费者 。 认为这是民族企业 , 是民族之光 , 这是一派观点;另外一派观点认为瑞幸咖啡它是一个中概股 , 代表的是中国企业在海外的一个形象 , 它这样实际上是一种造假行为 , 是不诚信的 , 而不诚信无论是中国的资本市场 , 还是国外的资产市场所不耻的 , 而且它这样的不诚信行为 , 可能会对我们中概股企业、已经在上市的企业和即将赴美上市的这些企业 , (都)会产生很不好的影响 。
主持人:口碑可能会(使)整个中概股、整个拟IPO在境外上市的公司 , 都会受到影响 。
冯律师:除此以外还有一些影响 。 有些人可能认为 , 从表面上看起来它是反哺了中国的消费者 , 但实际上因为瑞幸咖啡主要是在中国开实体店 , 那么它相应整个产业链的上下游 , (考虑到)它的供应商、它员工的工资 , 出了这样的事情如果它破产 , 如果它不能清偿所有这些债权 , 对中国的这些企业、这些劳动者、员工 , 都是一个非常大的损失 , 实际上也是不好的 。
主持人:对 , 所以我们不能只是靠这个网络的段子来左右我们的判断 。 瑞幸它虽然是在美国上市 , 而且我们也都知道它是创了一个记录——18个月从创业开始就登陆了美国的资本市场 。 整个的消费群体 , 包括它的产业链大部分是在中国 。 这就有意思了 , 整个这次是美国的监督下来追瑞幸的责 , 那么就涉及到美国它的证券监管机构 。 它如何去监管 , 或者去追责中国的公司 , 您能不能帮我们简单介绍一下 , 这里面相关一些法律的问题?
冯律师:这里面涉及到两个方面 , 可能是很多人会关心的 。 一个方面像瑞幸这样的企业 , 在美国上市、造假 。 在美国市场 , 在美国(的)环境下 , 它会面临哪些处罚?同时在中国境内 , 它会不会面临一些相应的调查和处罚?这两个大层面我们分开来说一说 。 首先 , 美国市场证券监管体制是非常严格的 , 基于1933年的《证券法》和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 。 在2002年美国发布了《2002年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 , 这个法案的简称叫“萨班斯法案” 。 萨班斯法案是基于1933年的《证券法》和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修订的基础上产生的 。 这部法律实际上有非常严格的涉及到证券欺诈犯罪这样的责任 。 在美国的《证券法》体系之下 , 瑞幸咖啡可能会面临证券集体诉讼的境遇 。
主持人:有可能是创记录 , 可能超过了之前的阿里(案件)20多亿美元(的历史) 。
冯律师:对 。 这次实际上瑞幸咖啡 , 它首先可能面对一个集体诉讼 , 这样一个情况 , 因为根据此前媒体的报道 , 已经有美国的多家律所在征集美国的投资人作为首席原告 。 首席原告是美国一项证券集体诉讼制度 , 就是它要找到一个或者是多个重要的投资人作为首席原告 , 然后律师代理这些首席原告 , 发起对被告这样一个诉讼 , 集体诉讼已经启动起来了 , 下一个阶段可能就会面临这些原告和瑞幸咖啡之间一个漫长的诉讼程序 , 但也可能不是那么漫长 , 因为一旦双方同意调解的话 , 可以以调解或者和解的方式结案 , 但这个和解结案的金额可能会非常的高昂 , 比如说我们之前看到的“双安事件” , 就是安然造假 , 然后安达信协助它造假 。
主持人:(这是)萨班斯法案出台的一个背景 。
冯律师:对 , 这就是萨班斯法案出台的背景 。 在这种背景之下 , 可能像安然它是做了70多亿美元的赔偿 , 才和解了这样一个案件 。 这只是在集体诉讼 , 在一个民事赔偿的层面 , 还有另外一个层面 , 美国的证监会实际上是SEC , 它可能还会对瑞幸咖啡这样的证券欺诈行为 , 给予天价的罚单 , 这是行政处罚 , 除此以外它可能还面临非常严厉的刑事的责任 。 比如刚才我们提到的萨班斯法案 , 它对证券欺诈这种犯罪 , 对于个人可以处于500万美元的罚款 , 对于公司处于2,500万美元的罚款 , 同时最高处以25年的监禁 , 这样的刑事处罚是非常严格 。
主持人:真是天文数字 , 我也看过很多的报道 , 其实这次都提到了一个观念 , 美国因为对中概股下手 , 其实之前也没有那么狠过 , 而且提到了一个词“长臂管辖” , 其实时间非常巧 , 因为3月初中国新的《证券法》也出台了 , 也提到了这个词 。 能不能帮我们诠释一下 , 什么叫做“长臂管辖”?
冯律师:这个也正是刚才我还没有来得及提到的 。 在中国的市场是不是要适用“长臂管辖” 。 因为我们刚才谈到了 , 在美国市场他会面临哪些可能的处罚 , 那我先来看一看“长臂管辖”的概念 。 “长臂管辖”实际上最早源于美国这个概念 , 美国各州与州之间 , 相对来讲的话是比较独立的 , 但是如果一个原告在他所在的州起诉一个被告 , 但是这个被告他不是在所在州 。 他是在其它州 , 那么根据本州的法律和法院管辖 , 能不能管辖到这个在本州之外的被告呢?这个就是一个问题 。 那后来美国州的法院就创设了这样一个制度 , 就是如果说不在本州的被告 , 跟本州有最低限度的联系 , 那么这个最低限度的联系 , 本身和本案有一定的关联 。 那么就可以将被告纳入到本州来进行管辖 。 这个就是“长臂管辖”最初的来源 。 后来随着美国这个国家实力的强大 , 它把这个“长臂管辖”延伸到了海外 , 这个“长臂管辖”的原则延伸到其他的国家 , 这实际上也跟它综合的实力比较强大有关联 。
主持人:其实更多的也是基于保护 , 相关本州或者本国的一些投资者消费者 , 所以中国目前推这个新的《证券法》 , 可能也是为了未来更多的保护我们资本市场我们这些投资者也有相关的这个要求 。
因为我不太懂美国这个套路 , 就是您刚才提到了这些美国的律师 , 可能要基于整个利益受损要提起集体诉讼 , 我看这次(国内的)《新证券法》可能也会遇到这个问题 , 因为国内坦白的讲之前不是很重视 , 那么您能不能帮我们介绍一下 , 这个集体诉讼到底是怎么回儿事?
冯律师:新的(《证券法》)确实有我们的“长臂管辖” , 也有我们的集体诉讼 。 这都是在相比于旧的证券法的一个进步 , 是很好的事情 。 具体而言 , 集体诉讼在中国实行的是一个非常巧妙的 , 一种叫“默示加入” , “明示退出”这样一个原则 , 就是我们有专门的机构 。 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 , 作为这个召集人 , 它只要代表50个投资人 , 就可以发起这样一个诉讼 。 然后其他的人 , 如果你不是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这样一个集体诉讼 , 那么你默示的话 , 就等于说你自动加入这个诉讼 , 自动被他们代表了 , 然后去向这个相关的法院 , 去提起这样的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的结果因为你成为里面的合格原告以后 , 它最后的后果 , 会给予所有的这些人 。 这个是我们中国所实行的集体诉讼 , 我们回到刚才那个问题 , 瑞幸相关的人员可能会面临着一个天价的诉讼 , 那么其实我们也会看到 , 整个瑞幸18个月就上市 , 这么一个飞快的过程当中 , 这中间也有很多我们业内非常知名的中介机构给它保驾护航 , 例如像安永(Ernst&Young) , 包括像中金公司 , 甚至包括海通、摩根他们这些内外资都是很大牌的一些投行机构、中介机构 , 那么他们也会面临相应的诉讼吗?
因为美国是一个判例法的国家 , 在安然事件当中 , 本身公司因为欺诈 , 它相应的高管、董事被处以巨额的罚款 , 并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 那同时承担审计监督职能的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 , 因为在这次审计当中的责任 , 导致被处以罚款 , 并且导致破产 , 这是很严格的一个责任 。
主持人:对 。 当年还号称“五大”会计师事务所 , 安达信是不愿意跟“四大”同伍的 , 后来就只有四大了 。
冯律师:对 。 那时候是五大变成四大 , 那这一次有段子手又在讲可能要从四大变成三大 , 有这种可能性 。 那实际上在安然事件当中 , 安达信因为在案件当中销毁了几千页的这种账簿工作的底稿 , 所以遭到了很严厉的处罚 , 基于这样的“双安事件” , 后来萨班斯法案提出了相应的应对、拒绝 , 或者是阻碍调查的这样相关法律的条款 , 比如说对于中介机构 , 如果说你拒不提供相关的这个工作底稿 , 相关的工作记录可能要巨量的罚款 , 以及最高20年的监禁 , 金额相当之高 , 处罚程度相当之高 。
主持人:您刚才也提到了这个惩罚力度 , 其实我们再把视线回到咱们整个中国的资本市场 , 这几年其实我们上市公司 , 出现财务造假的情况也很多 , 比如康美药业、康得新 , 都是近几年的大案子 , 相关的这个中介机构 , 也受到了处罚 , 您觉得就是这些惩罚力度 , 是不是跟这些美股或者美国监管的惩罚力度相比之下 , 还是不可同日而语的?因为我看到很多业内人士评价 , 觉得中国的惩罚力度其实太弱了 。
冯律师:您提了一个很好的问题 , 我们可以简单梳理一下 。 新旧证券法的对比以及新证券法它是不是在处罚层面要加强了 , 在我们旧的证券法体系之下 , 如果对一家公司去发行证券去上市 , 如果说他的证券还没有发行 , 最高只能处以60万人民币的罚款 , 相当毛毛雨了 。 一般公司绝对是无所谓的事情 , 很小很小的数值 , 如果说它侥幸 , 因为造假这个发行上市成功 , 那这种情况下发现它的问题 , 这个时候也只是对它非法募集 , 资金额度的1%到5%实行罚款 , 这个额度其实也相当之小 。
主持人:比承销费那个费率还要低 。
冯律师:对 。 类似于交“保护费”这个概念 , 在新的《证券法》体系之下 , 就不是这个样子 , 我们今年3月1号实施的新的《证券法》 , 它规定对于欺诈发行的若公司还没有发行上市的话 , 对它最高可以处以2,000万人民币的罚款 , 如果说它已经发行上市了 , 那么可以处以10%以上 , 一倍也有100%以下的罚款 , 那这个罚款的量是很大的 , 也可以起到很好的对于这种造假震慑的作用 , 但是就是有点晚 。
主持人:一定要让他们痛 , 没关系 , 亡羊补牢为时未晚 。 整个国际市场 , 因为瑞幸出现这个事情 , 可能会对中概股发生一个质疑 , 那么最后我想问您 , 您对我们无论将来是想出去拟上市的这些企业 , 或者是可能将来想从事这些境外IPO业务 , 或者境外并购业务的这些中介机构服务人员 , 您对他们有没有什么建议呢?
冯律师:从这些所有的事件当中 , 我们能看出来的一个就是造假、造假、造假!这是最刺目的 , 最闪烁的 , 就是在我们每个阅读者心目当中的一个词语 , 他可能是因为被其他的一些表象的东西所湮没 , 但是它应该是最为重要的就是我们不诚信 , 所以说我们受到了相应的处罚、惩罚 , 甚至要面临破产 , 面临退市这样的一个情形 , 如果说对于我们创业者也讲 , 对于我们各行各业的创始人来讲的话 , 最重要的秉承“诚信”两个字 , 有诚信足矣 , 如果没有诚信 , 或者说我们原本有诚信 , 但是因为要随着一轮一轮的融资 , 要配合投资人讲故事来慢慢丧失了诚信的这种本质的话 , 实际上是蛮可惜的 , 所以我们不能够随波逐流 , 一定要守住诚信这个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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