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语知识产权@判了!“葫芦娃 HULUWA”商标损害知名作品《葫芦兄弟》角色名称权益( 二 )


两案中争议商标均为纯文字商标“葫芦娃HULUWA” , 在文字构成、呼叫认读等方面与“葫芦娃”这一角色名称完全相同 。 若注册、使用在常见的电影衍生品商品上 , 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来源于“葫芦娃”角色名称的利害关系人或与其具有特定联系 , 进而产生混淆误认 。

济语知识产权@判了!“葫芦娃 HULUWA”商标损害知名作品《葫芦兄弟》角色名称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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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 , 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正当地利用了“葫芦娃”角色名称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 挤占了“葫芦娃”角色名称利害关系人基于该角色名称所应当享有的商业价值和交易机会 , 损害了《葫芦兄弟》作品中“葫芦娃”的角色名称权益 , 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修改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 故均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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