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外用火,一不小心酿大祸
_本文原始标题:野外用火 , 一不小心酿大祸
编者按
随着气温升高 , 森林防火工作进入关键期 。 由于农民防火意识相对薄弱 , 微小烟火也极易导致火灾频发 , 烧毁山林 , 造成严重损失 。 让我们一起看看近年来三明两级法院审理的五起失火案 , 以案释法 , 汲取教训 , 谨慎用火 。
案例一:林某稳失火案
经大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 被告人林某稳犯失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案例二:被告人罗某某失火案
2018年2月14日 , 被告人罗某某午后到自家农田田埂挖路 , 因农田里的杂草将其绊倒 , 罗某某顺手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杂草点燃 。 未曾想到点燃后遇上大风 , 不慎点燃了周围了树木 。 火灾发生时 , 罗某某也尝试把火扑灭 , 但火势趁着风力 , 很快失去控制并向山上蔓延 。 罗某某赶紧找人帮忙报火警 , 并在现场帮忙一同灭火 。 在消防人员、村工作人员及部分村民的共同努力下 , 大火最终在当晚18时许被扑灭 。 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 , 火灾被烧毁有林地面积667亩 , 林种为用材林 , 树种为马尾松 。
【野外用火,一不小心酿大祸】经清流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 被告人罗某某违反森林法规 , 在禁火期擅自在田间用火 , 不慎引发森林火灾 , 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667亩 , 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 。 案发后 , 被告人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 火灾发生后积极参与救火 , 并承诺对失火林地进行复绿补种 。 考虑以上情节 , 法院最终依法判决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 缓刑四年;同时发布禁止令 , 判令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 , 禁止野外用火 。
案例三:被告人巫某失火案
2018年3月22日上午 , 被告人巫某为了给自家后山的毛竹林施肥 , 携带柴刀等工具 , 点燃杂草 , 堆烧草木灰 , 之后离开了现场 。 次日早上8时左右 , 巫某又携带柴刀到之前堆烧的位置 , 发现火星并未熄灭 , 又用柴刀劈了一些杂草放进草木堆继续燃烧 , 而后离开了现场 。 同日15时许 , 巫某发现其后山发生火烧山 , 半小时后才赶到火烧山现场和村干部、村民等一起扑火 , 直到下午5时许才将大火彻底扑灭 。 经鉴定 , 森林火灾的现场位于明溪县盖洋镇盖洋村的“元窠”山场 , 林业基本图座落在明溪县盖洋镇盖洋村的43林班3大班2、4、7小班 , 林木属明溪某公司和明溪县盖洋镇村民邱某、陈某所有 , 火灾过火面积38亩 , 受害面积38亩 , 烧毁林木蓄积16.9立方米 , 烧毁芳香樟11328株 , 烧毁杉木幼树36株 。
经明溪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 被告人巫某违反森林法规定 , 擅自野外用火 , 引发森林火灾 , 造成森林过火有林地面积38亩 , 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 , 但情节较轻 ,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 案发后 , 被告人巫某自动投案 , 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 属自首 , 可从轻处罚 。 巫某与被害人已达成林木补种或管护协议 , 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 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 酌情从轻处罚 。 本案失火情节较轻 , 且被告人巫某悔罪表现较好 , 依法适用缓刑 。 据此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 , 判决被告人巫某犯失火罪 , 判处拘役二个月 , 缓刑三个月 。
案例四:被告人刘某失火案
经建宁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 被告人刘某违反森林法及有关森林防火的相关规定 , 在未经森林防火部门办理野外用火审批手续的情况下 , 擅自在野外用火 , 过失酿成森林火灾 , 致使森林资源遭受较大损失 , 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 。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 同时 , 鉴于刘某已满75周岁 , 本案又系过失犯罪,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 , 系坦白 , 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 为此 , 法院依法采纳了公诉机关的建议 , 对刘某适用缓刑的公诉意见 。 为此 , 法院根据刘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和认罪态度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 于11月25日 , 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失火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缓刑一年六个月 。
案例五:被告人罗某失火案
被告人罗某独自在永安市槐南镇溪南村山头自然村“祖树圪”山场山脚下的责任田修田埂 , 劳作中用携带的打火机点火抽烟 , 后未将烟头掐灭丢于农田内杂草上 , 由未灭的烟头引起杂草燃烧 。 罗某发现着火时 , 火势已经从农田开始蔓延到周边山场 , 火借风势 , 罗某未能及时把火扑灭 , 导致发生森林火灾 , 55.49亩森林、3529株林木被烧毁 。 案发后 , 罗某主动到永安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 并与永安市林业局签订了《生态公益补偿协议书》 , 承诺造林1.1098亩 , 积极承担自己所造成的后果 。
经永安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 罗某因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 缓刑1年 , 并被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进行野外用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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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第二款规定 , 过失犯前款罪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 ,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 ,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 ,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 可以宣告缓刑 , 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 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关于修订福建省森林失火案件数额标准和重申执行福建省故意毁坏林木案件数额标准的意见》
一、过失引起森林火灾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失火罪中“情节较轻”:(一)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30亩)以上不满十四公顷(210亩)的;(二)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60亩)以上不满二十八公顷(420亩)的;(三)造成林木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不满35万元的;(四)造成死亡一人 , 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六人以下的 。
二、过失引起森林火灾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过火有林地面积十四公顷(210亩)以上的;(二)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二十八公顷(420亩)以上的;(三)造成林木直接经济损失35万元以上的;(四)造成死亡二人以上 , 或者重伤六人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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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火灾是森林资源安全最大的敌人 , 它不仅烧毁成片树木、伤害林内动物 , 而且降低森林的更新能力 , 引起土壤贫瘠和破坏森林涵养水源的作用 , 甚至导致生态环境失去平衡 , 而这种损害往往需要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才能得到恢复 。 希望广大群众能够吸取教训 , 引以为戒 , 在日常的生产生活中提高防火意识 , 养成良好的用火习惯 , 自觉杜绝一切违规野外用火行为 , 预防火灾 , 维护森林资源安全 。
文稿:生态庭
编辑:饭饭、何凡、周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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