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农民工朋友看过来:如何维护自己的工资权益?
5月1日起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施行 , 《条例》包括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明确工资清偿责任、细化重点领域治理措施、强化监管手段等诸多方面 , 内容比较多 , 农民工朋友主要关心的是工资咋个领、拿不到工资咋个办等等 , 我们来看看《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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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资咋个领?银行转账或现金支付 。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 , 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 , 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 ”也就是说 , 公司发放工资的形式只有现金和银行转账两种形式 , 用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 就是违法 , 农民工朋友有权利拒绝和举报 。
二、工资何时支付?比较灵活 , 签订协议时需特别注意 。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 ”“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 , 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 , 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 。 ”农民工朋友在签订合同或是协议时 , 需要特别留意工资发放周期的约定 , 千万不能图省事 , 导致工资发放时间方面的理解歧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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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层层转包、分包导致拖欠工资咋办?找施工总承包单位 。
根据《条例》 , 转包导致的欠薪和分包单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 需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 , 再依法进行追偿 。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 , 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时 , 也需由施工单位清偿 。 《条例》中明确 , 施工总承包单位需按规定开设或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 并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 为农民工工资“上了保险” 。
四、市场主体难辨 , 谁付工资?出资人清偿 。
《条例》对一些特殊情形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偿主体作了明确 。 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 应当依法予以清偿 , 不清偿的 , 由出资人依法清偿 。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欠下工资 , 由该单位或其出资人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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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拿不到工资 , 如何举报、如何维权?《条例》明确各方责任 , 齐抓共治 。
《条例》规定:“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 , 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 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 ”
《条例》明确了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 , 压实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等部门的监管责任 , 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新闻媒体作用 , 强化举报投诉 , 实现多方共治 , 能依法、有效、及时地维护农民工的权益 。
《条例》的正式施行 , 聚焦了农民工最关心、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 力保农民工劳有所得 , 不再“烦薪忧酬” , 开启了依法治欠的新阶段 。
来源:镇雄融媒
_本文原始标题:镇雄农民工朋友看过来:如何维护自己的工资权益?
编辑:都市时报一点关注张丽青
【昭通农民工朋友看过来:如何维护自己的工资权益?】审核:冯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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