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病重妻子将房产低价过户给儿子,引两个女儿不满,要求分房。
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 , 甚至涉及夫妻双方的基本居住权 。 夫妻一方如果未经另一方同意 , 擅自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 , 将会造成另一方重大的财产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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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病重妻子将房产低价过户给儿子,引两个女儿不满,要求分房。】【案情简介】
李凤三和妻子刘桂香共育有两女李艳红、李艳丽 , 一子李龙 。 刘桂香于2014年6月11日去世 。 李凤三与刘桂香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自建房屋一处 , 登记在李凤三名下 , 属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 2013年10月10日 , 李凤三与儿子李龙在刘桂香病重住院期间 , 在未经刘桂香同意的情况下 , 通过虚假交易将上述房屋产权转移给李龙 。 对此事两个女儿始终不知情 , 只是近日才知道真相 。 李凤三在未经房屋共有人及配偶刘桂香同意的情况下 , 擅自将共有房屋的产权转移给李龙 , 将有继承权的李艳红、李艳丽排除在外 , 故李艳红、李艳丽诉至法院:起诉李凤三与李龙恶意串通 , 以28768元远低于市场价格的且李龙并没有实际支付的情况下 , 将房产过户 , 损害了李艳红、李艳丽的利益 , 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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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凤三告诉法院 , 房子是他和老伴刘桂香的 , 登记在他个人名下 , 他认为自己就有处置的权利 。 当时考虑立遗嘱及税高的问题 , 就卖给了李龙 。 房款2万多虽然没有给 , 但他就想留给儿子李龙 , 女儿没有权利得到 。 他认为合同是有效的 , 应按照法律规定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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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
李凤三与李龙于2013年10月10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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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第1款的规定 , 即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 , 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这一款的适用有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 , 第三人属于善意购买 , 而非与配偶一方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
第二 , 买受人支付了合理对价;
第三 , 买受人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 。
在这三个条件均已具备的情况下 , 不能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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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李凤三在妻子病重住院期间 , 未经妻子同意 , 将双方共同房产卖给李龙 , 属于擅自转让共有财产的无权处分行为 。 且约定的价格不符合合理的价格 , 转让价款也没有实际支付 , 虽然已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 但是该行为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 并且出售房屋的行为损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 所以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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