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院邀请省人大代表参加公益诉讼诉前和解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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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4月13日成功办理全省首例公益诉讼诉前和解案 , 对诉前和解作出有益尝试后 , 一分院继续深化、持续推进诉前和解工作 。 4月29日 , 在省院支持下 , 邀请省人大代表、原海甸街道综治办副主任符良玲 , 人民监督员、海南政法学院讲师、律师孔红波 , 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工作人员 , 参加苏某某、董某某、王某某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损害公益案诉前和解听证 。 苏某某等3名侵权责任人当场同检察机关签订和解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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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院邀请省人大代表参加公益诉讼诉前和解听证会】听证会上 , 首先由第五检察部主任李滨组织与会人员一起学习了野生动物保护的相关规定 , 重点从新冠疫情防控、保护野生动物存续维系整体生态系统平衡的角度对苏某某等3人进行了释法说理 , 进一步提升了苏某某等人对自身犯罪行为的认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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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检察官详细介绍了本案案情 , 陈述了诉前和解意见 。 2014年8月 , 王某某注册成立了经营范围涵盖旅游、餐饮、儿童娱乐园、工艺品销售的田园驿站 , 并雇佣苏某某为驿站工作人员 。 2015年上半年 , 苏某某在未经王某某同意的情况下 , 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从一名陌生男子手中购得两只活体母猴并饲养于驿站 , 供游客观赏 。 2017年7月 , 王某某与董某某达成口头合作协议 , 由董某某经营管理驿站的儿童游乐园项目 , 双方按约定比例分成 。 董某某为吸引游客 , 于同年10月向某野生动物救助点工作人员刘某某私自借了一只公猴 , 董某某在未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批准同意的情况下 , 擅自将该公猴运至驿站与两只母猴一起同笼饲养 , 后繁殖两只小猴 。 2019年7月 , 苏某某、董某某因涉嫌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森林公安部门立案侦查 。 经相关机构鉴定 , 涉案5只猴属猴科食蟹猴 , 属于《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物种 , 等同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
我院认为 , 苏某某非法收购、董某某非法运输受国家保护的二级野生动物食蟹猴不仅涉嫌构成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犯罪 , 且二人的行为对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 , 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 , 苏某某、董某某应当共同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 王某某作为驿站的经营者 , 作为苏某某的雇主和董某某的合伙人 ,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权责任的相关司法解释 , 应当对侵权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我院对苏某某等3人损害公益侵权行为立案调查后 , 经公告程序拟对其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 3名被告主动提出愿意与我院就损害赔偿进行和解 。 鉴于我院拟提出的诉讼请求可以全部实现 , 诉前和解有利于提高公益保护效率 , 经研究 , 拟同意苏某某等人的诉前和解请求 。
在受邀代表提问和发表意见环节 , 人民监督员孔红波对该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鉴定机构确定的赔偿金额的主要依据进行了详细的询问 , 我院检察官一一做了解答 。 孔红波认为 , 诉前和解既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 , 也有利于受损生态的及早恢复 , 检察机关通过诉前和解的形式减少生态损害、节约司法资源的做法值得肯定 。
一分院邀请省人大代表参加公益诉讼诉前和解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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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代表符良玲认为 , 诉前和解听证会的形式很好也很有意义 。 一是通过听证会的形式 , 加深了人民群众对“人与大自然和谐共处”的理解 , 扩大了生态文明建设的宣传效果 。 二是检察机关积极探索诉前和解 , 契合了海南自贸港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部署要求 , 对提高办案效率、尽早恢复受损生态、节约后续执行成本都很有帮助 。 三是公益诉讼诉前和解在海南属于创新和尝试 , 符合自贸港建设关于制度创新的要求 , 希望一分院多总结做法和成效 , 争取将类案办理的经验上升为推动工作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 。 符良玲同时还对一分院主动接受人大代表监督的做法予以了充分肯定 , 勉励检察官在服务保障自贸港建设上作出更多贡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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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丨刘宇翔
图片丨林棉
编辑丨吴傲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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