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因债权人原因导致逾期履行是否违约?

基本案情
常某与祝某签订离婚协议 , 约定:祝某自愿放弃财产分割权利 , 常某须付祝某八万元 , 先支付一半 , 余额限期支付;逾期不能支付的 , 常某自愿用一处目前共同拥有的房屋或商铺做赔偿 。 双方未约定履行地点 , 且离婚后祝某未告知常某其具体住所 。 常某为履行给付余款的约定义务 , 与公证人员到祝某单位 , 因祝某未上班 , 常某便留下一份让祝某与其联系的告知书 , 请单位转交 。
【离婚协议中因债权人原因导致逾期履行是否违约?】现祝某以常某未支付剩下的一半余额构成违约为由 , 向法院提起诉讼 , 要求常某支付余额并承担违约责任 , 即以共同拥有的房屋或商铺做赔偿 。 常某答辩称:其多次送达告知书 , 祝某一直拒绝接收 , 其不存在违约 , 故只应履行协议中的4万元给付义务 。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判决:常某向祝某支付余额四万元;常某给付祝某房屋一套 。
常某不服一审判决 , 提起上诉称:我与祝某在离婚协议中没有约定履行地点 , 祝某离婚后一直未告知其具体住所 , 致使我无法履行给付义务 。 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
祝某答辩称:常某至今未给付协议中约定的40000元 , 已属违约 , 一审判决正确 , 请求维持 。
二审法院判决:常某向祝某支付余额四万元;驳回祝某要求常某给付房屋或商铺的诉讼请求 。
律师说法
结合本案 , 常某与祝某签订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 ,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协议签订后严格履行各自的约定义务 。 故常某应当向祝某支付约定的余额四万元 。 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 由于债权人的原因造成债务人履行债务困难 , 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 , 由此造成逾期履行债务的不构成违约 , 债务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 因此 , 常某在协议签订后至约定的还款时间前已积极向祝某作出了还款行为 , 因祝某的个人原因 , 致使常某履行不能 , 故造成双方协议至今没有履行完毕的原因不是常某的违约行为 , 常某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
文章来源:(2008)乌中民一终字第686号
转自法律人之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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