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充气城堡安全缺位 致伤3岁幼童被判赔偿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充气城堡安全缺位 致伤3岁幼童被判赔偿
本文插图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充气城堡安全缺位 致伤3岁幼童被判赔偿
本文插图

(图片来源于网络)
01
基 本 案 情
2018年8月21日 , 年仅三周岁的杨某在吴某经营的无安全防护措施的儿童充气城堡内消费玩耍 。 期间 , 被同时在充气城堡里玩耍的一小孩从高处滑下砸到 , 导致左侧肱骨干骨折 , 花去医疗费21108元 。 杨某家人认为 , 其在与吴某经营的儿童充气城堡内消费 , 与吴某形成服务合同关系 , 吴某有义务保障在该场所内玩耍的杨某的安全 , 应对杨某受伤负责 , 遂将吴某诉至法院 。
灌南法院经审理认为 , 吴某作为儿童充气城堡的经营者 , 收取了消费者的费用 , 允许消费者进入娱乐场所游玩 , 应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 杨某事发时仅为年满三周岁的幼童 , 而吴某违反其所作出的禁止幼儿与大龄儿童一同在充气城堡内玩耍的服务承诺 , 允许杨某同大龄儿童一同玩耍 , 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以及提供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 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 , 应对杨某受伤承担相应的责任 。 综合该案各方当事人过错程度 , 法院酌情确定吴某对杨某损失承担40%的责任 , 赔偿杨某因伤造成的损失8443元 。
02
法 理 评 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造成他人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 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 , 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 ,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本案中 , 吴某作为儿童充气城堡的经营者 , 为儿童这一特殊的消费群体提供娱乐服务 , 应针对儿童娱乐活动特点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 而吴某既未设置足以引起注意的安全警示标志 , 也未采取预防儿童受伤的针对性安全防护措施 , 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 导致杨某在娱乐场所玩耍时被他人砸伤 , 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考虑到杨某受伤系他人砸到导致 , 且杨某法定监护人亦未尽到监护责任 , 综合双方过错程度 , 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03
法 官 提 示
安全保障义务是公共场所或公共设施管理人的一种法定义务 , 安全保障义务人既要保障其管理的场所或设施的安全性 , 也要对在场所内活动或使用设施的人进行必要的警告、提醒、指示说明、通知以及提供必要的辅助服务 , 以预防侵害的发生 。 尤其是儿童娱乐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人 , 娱乐场所和设施的安全防护制度及设施应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特殊安全需要 , 执行最严格的安全防护标准 , 最大限度杜绝危害后果发生 。 同时 , 未成年人亦应安全文明玩耍 , 特别是监护人要切实尽到监护责任 , 要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身体状况等为其选择合适的娱乐项目 , 提前查看活动场所的安全防护情况 , 时刻关注儿童玩耍情况 , 并自觉放下手机、陪伴儿童一起玩耍 , 切忌放任儿童独自进入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 , 最大程度避免损害后果发生 。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充气城堡安全缺位 致伤3岁幼童被判赔偿
本文插图

编辑 | 尹超 供稿 | 灌南法院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充气城堡安全缺位 致伤3岁幼童被判赔偿
本文插图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充气城堡安全缺位 致伤3岁幼童被判赔偿】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