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今报]没收狗!柳州户外遛狗有这种行为,最高罚款500元,还会失去爱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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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去遛狗不牵狗绳 ,
不主动处理狗狗的粪便……
不文明遛狗行为让身边人感到不适 。
4月29日晚 ,
柳州市城中区创城办组织公安、城管和街道社区 ,
对公共场所发现的市民
不文明遛狗问题进行联合整治 。

当晚整治的主要地点是金沙角、风情港、和位于桂中大道的体育休闲广场 。 在金沙角 , 有不少人带狗出来遛狗 。 一对年轻女子带着一只宠物犬出来 , 没有牵狗绳 。 执法人员现场给他们宣讲了文明养狗知识 , 发放了《关于不文明养犬方面的相关规定和处罚标准》和《文明养犬倡议书》 。 警方表示 , 如果有遛狗时不佩戴牵引绳、不看管好狗干扰他们正常生活的、驱使狗狗伤害他人等行为的 , 一旦发现 , 公安机关会进行相应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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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何女士说 , 她比较怕狗 , 平时到金沙角河堤一带锻炼 , 看到有一些狗主带着很大的巨型犬出来 , 还让犬只到处奔跑 , 让散步和锻炼的市民躲闪不及 , 担心巨型犬扑过来 , 有时真是吓出一身冷汗 。 在执法人员整治时 , 不少市民都认为要加大文明遛狗行为的宣传 。
在风情港宠物市场 , 一些商贩在贩卖宠物 。 执法人员告诉他们 , 要把宠物放在笼子里 , 不要让宠物跑出来 , 并及时清理犬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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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晚 , 专项整治小组还在金沙角观瀑平台、风情港亲水平台 , 以及辖区主干道、公园广场、商业街区等区域 , 向市民发放《文明养犬倡议书》、关于不文明养犬方面的相关规定和处罚标准的宣传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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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 ,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19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中有相关规定 , 不违法饲养畜禽、宠物 , 在城市携犬出户采取束犬绳(链)牵领等安全措施 , 及时清除犬只的排泄物 。 违反本条例规定 , 在城市携犬出户未采取束犬绳(链)牵领等安全措施的 , 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 , 或者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 没收犬只 。 未及时清理犬只在户外产生的排泄物的 , 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 , 处五十元罚款 。
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也有规定 , 饲养动物 , 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 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 , 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 ,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 , 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不文明养犬方面的相关规定和处罚标准
一、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19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第八项:不违法饲养畜禽、宠物 , 在城市携犬出户采取束犬绳(链)牵领等安全措施 , 及时清除犬只的排泄物 。
【[南国今报]没收狗!柳州户外遛狗有这种行为,最高罚款500元,还会失去爱宠】(二)法律责任
1.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 在城市携犬出户未采取束犬绳(链)牵领等安全措施的 , 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 , 或者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 没收犬只 。
2.未及时清理犬只在户外产生的排泄物的 , 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 , 处五十元罚款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五条:饲养动物 , 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 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 , 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 ,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 , 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八条: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一般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 , 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
第七十九条: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侵权责任——违反管理规定 ,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 ,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八十条: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的致害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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