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全会决定中的“立案审查制变为立案登记制”的法律依据是啥,怎样破解“立案难”

立案审查制才是违法的,这次算拨乱反正了。不过到执行层面,只怕还是说一套做一套。所谓立案审查和立案登记,是指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权利究竟应当归属于谁?如果采用立案审查制,则一个案件在尚未经过法官审理的情况下,就有可能使得当事人失去诉权这一法律最大之救济途径。而不予立案之决定的救济途径是十分有限的,基本只能通过上访的方式恢复启动司法程序。故而采用立案登记制,则如不符合立案条件的,由法官裁定驳回,如当事人不服,自可上诉。然而其实之前立案难的难点,在于不接受立案,也不发不予立案通知书,使得上访亦无门路。这个问题,不仅仅是改成立案审查制就能解决的,因为就算改了,依然可以即不审查立案也不发不予审查通知书。
■网友的回复
法律诉讼实务中有三难,刑事案件阅卷难;民事案件执行难;行政案件立案难。针对题主所述的立案难,其实并不算太难:1、刑事立案,从来是公检法决定,基本上公安决定立案后就立案了;2、民事立案,现在的民事立案,基本只要你按法院要求提供材料,基本能立案;3、行政立案,这才是真的”立案难“。而,行政立案难并不在于备案制还是审核制,基本上以后还是会很难。 立案审查制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就本人操作最多的民事立案来说,民事立案讲的是”形式审查“,其实也就是备案制,也就是说,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可以立案。而目前大多数法院,基本就是符合法律条件,就可以立案的。四中全会,只是明确了法律没有明确的内容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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