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上讲,李国庆“夺章”后,当当网员工是否还应当以俞渝马首是瞻?

_本文原始标题:从法律上讲 , 李国庆“夺章”后 , 当当网员工是否还应当以俞渝马首是瞻?
事情经过 , 想必大家已经知道 , 简单回顾一下:
据报道 , 2020年4月26日 , 李国庆带领5名大汉闯入当当网办公室 , “抢”走数十枚公司印章 , 并发布《告当当网全体员工书》 。 当当已报警 , 并宣布被抢夺的公章即日作废 。 李国庆称 , 其已于4月24日依法召开临时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 公司依法成立董事会 , 并通过了新的《公司章程》 , 同日 ,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 , 选举李国庆为董事长与总经理 , 选举俞渝为董事 , 俞渝不再担任当当执行董事、法人与总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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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上讲,李国庆“夺章”后,当当网员工是否还应当以俞渝马首是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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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开信息显示 , 当当网(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 股东俞渝的持股比例为64.20% , 李国庆的持股比例为27.51% 。
李国庆在《告当当网全体员工书》称 , 当当网的股权结构中 , 李国庆与俞渝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合计持股91.71% , 基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共有原则 , 李国庆目前实际持股45.855% , 公司其余两位股东均支持李国庆 。 因此 , 目前李国庆实际获得的支持是53.87% 。
那么 , 李国庆于4月24日召开的临时股东会是否合法 , 作出的决议又是否有效呢?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 召开股东会会议 , 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 ,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 因当当网并未对外公布公司章程的具体内容 , 从法律规定来看 , 李国庆于4月24日召开的临时股东会会议 , 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包括俞渝在内的全体股东 , 如果李国庆没有按法律规定提前通知 , 那么其召开的临时股东会议在召集程序上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 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 俞渝可以自决议作出后六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 ,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因当当网并未对外公布公司章程 , 现以“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方式进行分析)及《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 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 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 ”的规定 , 4月24日李国庆召开临时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如果生效 , 则必须要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可 , 即使李国庆召开临时股东会程序合法 , 其关于股权的表述成立 , 那么其实际控制的表决权也只有53.87% , 并未达到公司法所要求的三分之二 。 况且 , 根据股权属性 , 李国庆基于夫妻关系共同共有的只是公司股权中的财产收益 , 而表决权仍应以股东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持股比例为准 。
由于获取的信息有限 , 根据现有信息分析 , 当当网的控制权和管理权仍然在俞渝手中 , 李国庆的行为不过是一厢情愿罢了 。
作者:逻客 , 公司法、劳动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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