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抢公章背后,e签宝为您解读“当当事变”有无法律效力

4月26日,当当网“抢夺公章”事件上了热搜,引起了社会舆论 。 其中,有许多值得我们深思的法律问题,尤其是公章的效率效力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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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到手,关键还得看“意愿认证”

众所周知,公章是公司处理内外部事务的印鉴 。 但是,公章并不等于公司的控制权,我们从“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来分析 。

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九民纪要) 。 纪要第41条明确了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的裁判问题,

九民纪要第4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 。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之人在合同上加盖法人公章的行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除《公司法》第16条等法律对其职权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应当由法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 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后已无代表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要取得合法授权 。 代理人取得合法授权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 被代理人以代理人事后已无代理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争抢公章背后,e签宝为您解读“当当事变”有无法律效力。从该纪要的精神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判断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并非以公章的真假作为直接的、唯一的裁判依据,而是确定为以签约人盖章时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作为判断行为效力的裁判思路,简单而言,就是需要“意愿认证”,即“看人不看章” 。

只有公章+营业执照+法人齐全,才算实际法律控制

一般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就是能够对外代表公司意志的人 。 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在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来管理 。 同时,变更、挂失公章、营业执照,也只有法定代表人才能前往行政机关办理 。

而只掌握了公章的股东,能够实质影响公司的经营,但不等于直接掌握公司的控制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凭借营业执照原件去挂失重刻公章,并立即通知客户、采取诉讼手段 。 因此,如果股东想要实际法律控制公司,除了公章之外,还需要掌握公司的营业执照,并通过有效的股东会决议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 达成之后,再去注销原公司的银行账户,新设公司账户,控制公司的“钱脉” 。

因此,股东控制了公章、营业执照、法人,才算实际的法律控制 。

目前,俞渝既是当当网法定代表人,又是执行董事、总经理 。 因此,在不少业内人士看来,如果法定代表人已经公司合法程序变更为李国庆,那他掌握的公章合法 。 如果李国庆不是根据公司章程产生的法定代表人,应无权持有公章,所持的公章未经俞渝授权也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况且当当网已经发布公章作废声明,其盖章行为对公司没有约束力 。

但是最后,这一切的一切,都要以当当网的公司章程为准,在章程最终公开之前,大家还是先让子弹飞一会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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