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庆“抢走”公章,当当声明公章作废真的有效吗?

_本文原始标题:李国庆“抢走”公章 , 当当声明公章作废真的有效吗?
4月27日消息 , 对于昨日李国庆“夺章”事件 , 李国庆今日再次发声 , 称依法接管掌印 , 何来抢?
李国庆“抢走”公章,当当声明公章作废真的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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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庆声称 , 昨日持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 , 接管公章 , 财务章 , 并给原保管者写了收条 。
而与此同时 , 李国庆表示 , 在新的章印管理办法出台前 , 我独自保管这些章 , 白天绑在裤腰带 , 晚上放被窝里 , 期间我承担掌印责任 。
以下为李国庆回应内容:
李国庆“抢走”公章,当当声明公章作废真的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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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当当网创始人李国庆闯入当当办公室带走公章事件 , 当当副总裁阚敏表示 , 公章已经挂失 , 正在补办 。 (以上源于****)
目前 , 当当已经向社会公布声明印章作废 , 因此 , 很多人认为李国庆此番抢走印章丝毫没有意义 , 只要俞渝重新申请刻章就能解决 。 但事情没有那么简单 。
李国庆“抢走”公章,当当声明公章作废真的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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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渝一方当前的行为有什么用?可以选择何种救济方式?
如果俞渝一方采取行政救济的途径 , 即向公安机关申请重刻 。 根据法律规定 , 印章遗失、被抢、被盗的 , 可以在公告之后 , 向公安机关申请 , 然后就可以重新刻了 。 但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 , 或董事长与总经理之间等公司因内部管理纠纷引发的印章争夺战 , 公安机关一般不会给予办理印章的丢失备案 , 即比较难以获得印章的重新刻制 , 而且即使重新刻制 , 公司还是会面临两枚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局面 。
因此 , 俞渝方面可能要寻求刑事或者民事的救济途径 。 借此 , 笔者将从民事救济的方面与诸位探讨一下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有关问题 。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释义: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 , 至少应当拥有营业执照、公司公章、财务章等证照、物品 , 对于经营特殊行业的公司而言 , 还必须拥有特许的证件执照 。 公司证照对外代表着公司的意志 , 是公司的表象 。
尽管公司拥有上述证照的所有权 , 但一般而言 , 为方便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 , 公司证照往往由不同的公司机关及其人员实际占有、控制 。 比如 , 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公章、财务章及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可以由专人保管 , 公司规模较小的 , 也可能直接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保管 。 此外 , 公司股东、董事、经理等也均有可能保管、占有公司证照 。
当公司相关人员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后 , 以前有权保管、持有公司证照的人员则可能不再继续有权保管、持有公司证照 , 此时即应将公司证照返还给公司 。 如果相关人员不履行公司证照返还义务 , 则发生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
此外 , 个别情况下 , 公司人员之外的第三人也有可能非法侵占公司证照拒不返还 。
在实务中 , 此类案件常常涉及公司内部治理中对于公司控制权的争夺 , 例如李国庆争夺印章事件 。
此类案件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因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提起的诉讼 , 原则上以《民事诉讼法》中管辖的相关规定为基础 , 但要综合考虑公司所在地等因素来确定管辖法院 。
公章缺位时如何提起诉讼?
因公司证照、印章等属于公司的财产 , 依法应由公司保管 。 这也就决定了提起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原告应该是公司 。 但是 , 在公司证照(特别是公司印章)已经被他人占有的情况下 , 公司提起诉讼就面临着原告主体资格的确认问题 , 如诉状上加盖公司印章等 。 此时 , 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起诉讼:
1、法定代表人:
公司在起诉时公章缺位 , 可由法定代表人在诉状上签名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
2、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为被告或者怠于提起诉讼的 , 可由公司通过有效的股东会决议等程序更换法定代表人 , 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
3、股东:
股东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成为诉讼主体 。 其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151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 ,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 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 , 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 , 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 ,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 ,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法律适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2011) , 处理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物权法》第34条 , 《民法通则》第117条 , 《公司法》第148条、第150条的规定 。
《物权法》第34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 , 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
《民法通则》第117条: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 , 应当返还财产 , 不能返还财产的 , 应当折价赔偿 。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 , 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 , 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
《公司法》第148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 , 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 , 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 ,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 , 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
《公司法》第150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李国庆“抢走”公章,当当声明公章作废真的有效吗?】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 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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