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说知产 | 专利权篇——恼人的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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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是国家授予发明人或其他权利人就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垄断的权利 , 因此专利权被美国前总统林肯形象地称为“为天才之火浇上利益之油” 。 专利制度的目的是鼓励更多的人从事发明创造 , 且鼓励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 , 从而使整个社会从中获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 专利权被授予后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权利人许可 , 不得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其专利产品 。 智果大酒店安装使用的空调产品一旦经比对落入他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 就构成了专利侵权 。 但为了平衡专利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 , 特别是维护善意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 《专利法》第七十条同时规定 ,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 , 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 , 不承担赔偿责任 。 智果大酒店如确实不知道使用的空调是专利侵权产品 , 并且能提供购货合同、发票、支付凭证等证据来证明产品的“合法来源” , 那么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
【漫说知产 | 专利权篇——恼人的空调】那么涉案空调是否需要拆除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 侵权产品的销售者、许诺销售者、使用者在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后 , 虽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 但如果权利人诉请停止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行为时 ,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但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举证证明其已支付该产品的合理对价的除外 。 故智果大酒店作为已经支付空调产品合理对价的使用者 , 其不但不需拆除空调设备还可以继续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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