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保险实名制要来了!保险公司、中介侵害消费者实名信息或被纳入失信名单

中国银保监会近日开始就《个人保险实名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 , 建立实名登记制度 , 是保护保险消费者财产安全的重要前置措施 。 同时 , 建立实名登记制度可以确保保险消费者基本信息和保险业务真实准确 , 防范保险公司及中介产生保险业务经营风险 。
按照《办法》要求 , 未来保险业务的多个环节都将强化实名查验要求 。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冒用他人名义虚构保单、骗保等行为或将得到极大遏制 。
明确实名信息种类和适用范围
《办法》首先明确了实名信息种类和适用范围 , 即适用于自然人办理的保险业务 , 实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和所办理保险业务的种类、基本内容、投保人实名缴费信息 。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 , 《办法》综合考虑风险防控、实施成本以及消费者体验 , 经广泛征询行业和专家学者意见 , 并结合《反洗钱法》相关规定 , 对各类业务查验范围作出了不同规定:
一是确定保险期间为7日以上且保险费总额为人民币200元或等值外币以上的投保、人身保险合同效力恢复、批改业务 , 以及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或等值外币以上的退保和理赔业务 , 需进行实名查验 。
二是对于保险公司在办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社会保障领域政策性业务时 , 若医保等政府部门已对被保险人个人信息进行前置身份核实 , 且保险公司从相关部门已获取被保险人个人信息的 , 可不再进行投保实名查验 。 办理理赔时 , 通过医保等政府部门相关业务信息系统直接完成理赔给付的 , 可不再进行理赔实名查验 。
《办法》还在规定的查验流程中强调 , 《办法》施行时已经承保且仍然有效的保险合同采取批量查验的规则 , 并且对于查验结果为不真实的 , 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报保险实名查验登记系统予以记录 , 在对应的投保人再次办理保险业务时要求其补正 , 并通过保险实名查验登记系统对补正信息进行查验 。 对于农业保险、法定强制保险等业务 , 《办法》规定了先办理投保业务、事后进行补查验的规则 。
注重消费者信息安全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 , 保险行业将建立统一的保险实名查验登记系统 , 各家保险公司、符合条件的保险中介机构的信息系统需要与保险实名查验登记系统实时对接 , 同时保险实名查验登记系统与国家相关数据库实时对接 , 实现信息真实性查验 。
为了突出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实名信息安全管理 , 《办法》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消费者实名信息安全做出了明确规定 。 其中 , 《办法》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以保险实名信息查验的名义 , 强迫、诱导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提供实名信息之外的信息 。 法律、行政法规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提供其他信息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保险合同有效期结束后 , 保险实名查验登记系统应当主动删除相应的实名信息记录 。
【个人保险实名制要来了!保险公司、中介侵害消费者实名信息或被纳入失信名单】《办法》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 , 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实名信息相关权利的 , 规定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 并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工作体系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