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陵法院:首次引用“合适成年人”出庭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

4月22日 , 高陵区未成年人保护办公室以“合适成年人”的身份参加了一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庭审 , 作为未成年被告人党某的法定代理人行使部分诉讼权利 。 这是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 , 该院首次引入“合适成年人”参加庭审的案件 。
高陵法院:首次引用“合适成年人”出庭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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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 , 党某涉嫌犯盗窃罪 。 经法院审理查明 , 党某被劳务公司劳务派遣至高陵区的一家电子商务公司提供劳务 。 2019年12月10日晚上工作时 , 党某趁无人之机将库房高价值区域货架上的两个手机藏进外套内 , 将包装丢弃后 , 通过逃避安检的方式将手机盗出仓库 。
由于被告人党某犯罪时系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 在案件开庭审理时 , 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 但多方联系党某的父母无果 。 因此 , 承办法官根据新《刑事诉讼法》条款 , 果断采用了“合适成年人”出庭制度 , 联系区未成年人保护办公室 , 要求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党某的“合适成年人”出庭 , 参加庭审 , 履行法定代理人职责 。
高陵法院:首次引用“合适成年人”出庭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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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法官介绍 , “合适成年人”出庭制度 , 是指在开庭时 , 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 , 可以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 , 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 。
【高陵法院:首次引用“合适成年人”出庭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合适成年人”出庭制度的采用 , 有效的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 同时具有未成年人保护专业知识的“合适成年人” , 通过对未成年人进行沟通、抚慰、教育等工作 , 能够在预防未成年人再次犯罪方面起到积极作用 , 具有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 (文字:吴凯校核:宋佳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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