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东再度对垒董事会 新潮能源内斗何时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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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包括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在内的数名小股东突然要求增加临时提案并换掉现任董事会 , 新潮能源(600777)再度陷入了部分小股东与现任董事会的权利内斗中 , 且有愈演愈烈之势 。 4月20日 , 采访人员获悉 , 在提案被上市公司董事会否决后 , 金志昌盛对外发布声明称 , 其提案权、表决权等身份权利不受影响 , 会对上市公司否定其法定权利的行为采取司法局投诉、向证监会和交易所举报等方式维权 。
这是继去年出现十名小股东掀起董事会争夺战后 , 新潮能源再度出现小股东“对垒”公司董事会的状况 。 4月21日 , 新潮能源相关人士就中国证券报采访人员采访的相关问题表示 , 一切以公司公告为准 。
争斗再起
4月19日晚 , 新潮能源连发8份公告 , 再度揭开了部分小股东与现任董事会之间的恩怨纠葛 。
新潮能源在公告中表示 , 4月16日 , 公司董事会收到自称为公司股东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受宁波国金阳光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委托)、绵阳泰合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关山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杭州鸿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交的书面材料《关于增加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议案的函》 。 上述股东提案的核心内容为提名全新的下一届董监事候选人名单 , 并要求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对于上述股东的这一诉求 , 新潮能源委托了四家律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 并在19日下午紧急召开董事会 , 全票否决将该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这一幕与2019年7月上演的董事会争夺战颇为相似 。 当时 , 同样包含金志昌盛、绵阳泰合、上海关山、杭州鸿裕在内的十名股东要求公司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审议罢免公司部分非职工董事及监事的议案 。 新潮能源同样委托了四家律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 并召开董事会予以了否决 。
从上市公司的公告以及金志昌盛的声明中可以发现 , 双方最大的分歧应该在于金志昌盛是否具有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权利 , 以及金志昌盛向公司提交临时议案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
4月19日 , 新潮能源在发布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中表示 , 根据公司与国金阳光等主体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第8.2条第(3)款的约定 , 国金阳光已自愿将其持有新潮能源股票期间向新潮能源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权利予以放弃 。 临时议案称金志昌盛受国金阳光委托向新潮能源通过临时提案方式提名董事、监事人选 , 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的国金阳光放弃提名权的合同条款 , 两者存在矛盾 。 国金阳光放弃提名权之后 , 又将其已放弃的提名权再行授予或委托金志昌盛行使是无效的 。 故金志昌盛亦无权超出《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而代表国金阳光行使已被放弃的提名权 。
该说法遭到金志昌盛方面反驳 。 金志昌盛4月20日向中国证券报采访人员发来声明称 , 国金阳光自身放弃谋求控制权并将相关提名权、表决权委托给金志昌盛行使 , 以稳固当时上市公司实控人地位 , 是2016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通过证监会审核的重要因素之一 , 不允许上市公司董事会及聘请的律所歪曲和篡改 。
金志昌盛等股东计划提名的董事傅斌在接受采访人员采访时称 , 2017年6月24日 , 新潮能源披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 , 国金阳光在其中明确作出两项承诺 。 一是股东表决权、董监高提名权等股东权利授权委托的承诺 , 国金阳光将持有的新潮能源全部股份对应的股份表决权、董监高提名权等权利授予金志昌盛行使;二是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 , 国金阳光承诺在成为上市公司股东后 , 将积极履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 不向上市公司提名董事、监事 。
“两个承诺互相独立、各有前提 , 并不矛盾 。 ”傅斌表示 , 承诺一是国金阳光合法授予金志昌盛行使股东表决权、董监高提名权等股东权利 , 该权利不容非法剥夺 。 承诺二是以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为前提 , “只要我们不谋求控制权 , 那就应该有权利提名董监事 。 ”
权利争议
在提交临时议案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上 , 双发也有不同意见 。
【小股东再度对垒董事会 新潮能源内斗何时休?】新潮能源在19日晚的公告中表示 , 根据2020年4月17日杭州兆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恒公司”)致公司的函件以及《关于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证章照保管与使用的协议》显示:兆恒公司与金志昌盛之间存在对金志昌盛公章、法人章的共管安排 , 且兆恒公司明确表示未同意金志昌盛对临时议案加盖公章或法人章 , 若出现金志昌盛印章则兆恒公司不予认可并要求依约纠正 。 经比对公司档案中留存的金志昌盛印章样本 , 与临时议案中金志昌盛的印章 , 两者确实存在明显区别(印章的编码不一致) 。 故董事会认为临时议案中加盖的金志昌盛印章的真实性存在重大合理怀疑 。
另外 , 从奥康投资向公司发送的函件、企业信息公示、司法文书公示等材料可以表明:奥康投资是金志昌盛的债权人和100%的股权质押人 , 据悉其与金志昌盛之间存在对金志昌盛就新潮能源相关事项决策权利进行限制的协议安排 。 金志昌盛向新潮能源提交全新董监事提名议案的行为 , 未根据相关协议安排事先通知奥康投资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 此外 , 奥康投资与金志昌盛已发生仲裁纠纷 , 涉案金额高达5亿余元 , 根据奥康投资的口头告知 , 金志昌盛所持有的新潮能源股票已被司法冻结(公司正在对此事开展进一步问询与核查 , 包括已向金志昌盛的委派代表询证 , 但截至4月19日尚未获得其明确回复) 。 因此 , 董事会认为 , 金志昌盛就涉及新潮能源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利受限 , 不具有擅自对外行使意思表示的权利 , 即便抛开印章真实性问题 , 本次以金志昌盛名义擅自向新潮能源提交临时议案行为的合法性与有效性仍然得不到有效支撑 , 存在重大法律瑕疵 。
金志昌盛在发给采访人员的声明中表示 , 公司确实与奥康投资存在债权债务纠纷 , 奥康投资采用仲裁保全将公司所持股票的财产权利进行冻结 , 但公司至今尚未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发来的任何文书 , 而公司的提案权、表决权等身份权利并不受影响 。 金志昌盛还透露 , 2020年3月9日 , 温州仲裁委员会已经做出了(2019)温仲决字第713号中止了奥康投资与金志昌盛之间的仲裁程序 。 金志昌盛认为 , 在没有任何法院或者仲裁司法决定认定前 , 公司的法律主体地位不变 , 所有权并未转移 , 不容任何债权人提出质疑 , 更不能成为上市公司侵犯股东权利的借口 。
金志昌盛还表示 , 公司公章真实无疑 , 系在深圳市公安局备案 , 并对公章做了防伪处理 , 公章上有相应编码为证 , 该公章在深圳市福田区工商公开信息中可查、可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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