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盖】窨井“吃人”追刑责,保卫“脚底下的安全”
窨井虽小 , 民生事大 。 从小小窨井盖入手 , 依法明确“吃人”窨井的管理责任 , 是抓住了此类乱象的牛鼻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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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窨井盖的缺失 , 有偷盗、破坏等因素 , 但更关键的还是管理方面的问题 。 资料图 。 图片来源:新京报网
治理涉“窨井盖”案子也有据可依了 。 日前 ,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 回应当前办理相关案件的难点问题 , 其中强调 , 对管理人员失职渎职、不法分子破坏等致窨井“吃人” , 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随着城市文明的发展 , 下水道逐步成为规模宏大、包罗万象的“地下世界” , 集成供水、排水等诸多功能 , 而窨井盖看似不起眼 , 作用却不可小觑 , 一旦缺失 , 就可能造成重大伤亡事故 。 而这些年 , 也不乏路人被翻起的窨井盖砸成骨折、孕妇掉进窨井“一尸两命”等案例 。 有关方面联合发布《意见》 , 打击相关犯罪 , 特别明确管理人员的职务责任 , 有利于倒逼职能部门的管理责任落实 , 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
【【井盖】窨井“吃人”追刑责,保卫“脚底下的安全”】时下 , 随着我国疫情形势趋稳 , 各地复工复产有序推进 , 又正值春暖花开 , 走出家门的人越来越多 。 当此之际 , 一些地方又将进入多雨季节 , 城市下水道将面临新一轮“过水”考验 。 从既往经验看 , 倘若窨井盖有所缺失 , 或者安置不到位、清理不彻底 , 极可能导致排水不畅、大水漫灌等 , 更有甚者会造成重大事故 。
窨井“吃人” , 板子不能打在窨井上 。 窨井盖的缺失 , 固然有偷盗、破坏等因素 , 但更关键的 , 还是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公共服务质量不过关 。 而此前 , 也曾有过对此进行民事追责的先例 。 比如 , 在2013年6月发生的一起坠井亡人事故中 , 南宁法院认定 , 该处排水检查井的管理者 , “未尽到窨井管理职责” , 赔偿死者家属近50万元 。
“两高一部”适时出台《意见》 , 强调明确“入刑”责任 , 明确“罪”与“非罪”界限 , 有利于警醒城市管理者 , 切实做好防范准备 。 当前 , 随着疫情形势的向好 , 强调城市窨井盖的责任管理 , 更有助于确保“血脉畅通” , 助力各地复产复工 。
【【井盖】窨井“吃人”追刑责,保卫“脚底下的安全”】值得注意的是 , 此次《意见》“屋漏止上” , 区分了不同管理主体 , 明确分别以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 , 或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来定罪处罚 , 法律责任由“民”入“刑” , 定性更加准确 , 也更有利于压紧城市管理者的责任链条 , 避免出现“花钱了事”等高举轻放现象 。
此外 , 《意见》也为打击偷盗、破坏窨井盖行为开出“猛药” 。 从现实情况看 , 一些不法分子盯上窨井盖 , 为窨井“吃人”埋下祸根 。 根据《意见》 , 区分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 , 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等 , 明确破坏交通设施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不同罪名 , 有的放矢定罪 , 适度提升量刑幅度 , 有利于打击震慑偷盗、破坏窨井盖行为 。
避免窨井“吃人”悲剧 , 离不开更加精细化、人本化的城市现代治理体系 , 而力行法治则是实现现代化的“终南捷径” 。 此前 , 面对城市高空抛物、坠物事故频发现状 , 最高法出台《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 , 规制此类乱象 。 从治理高空抛物、坠物 , 维护“头顶上的安全” , 再到对窨井“吃人”现象严厉追责 , 捍卫“脚底下的安全” , 体现了一以贯之的依法治理城市思路与决心 。
窨井虽小 , 民生事大 。 从小小窨井盖入手 , 依法明确“吃人”窨井的管理责任 , 无疑是抓住了此类乱象的牛鼻子 , 加之相关破坏行为可入刑 , 多方合力 , 必将有效减少此类现象的发生 。 眼下 , 一些地方雨季在即 , 尤需相关职能部门“守土有责” , 别让窨井再“吃人” 。
编辑:何睿校对:贾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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