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偷井盖”致人死亡,可以故意杀人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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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 , 因盗窃、破坏窨井盖等行为导致人员伤亡事故多发 , 仅2017至2019年媒体报道的窨井“吃人、伤人”事件就有70余件 , 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 近日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及典型案例 , 《意见》规定 , 盗窃、破坏窨井盖行为最高可依法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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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规定:
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 , 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故意杀人罪▲“偷井盖”致人死亡,可以故意杀人罪处罚!】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车站、公园、广场、社区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 , 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
对于盗窃、破坏以上两种情形以外其他场所的窨井盖的行为 , 明知会造成人员伤亡后果而实施盗窃、破坏行为 , 致人受伤或死亡的 , 依法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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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偷井盖”致人死亡,可以故意杀人罪处罚!】《意见》中 , 还有对涉窨井盖的责任事故类犯罪和伪劣产品类犯罪的相关规定: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 擅自移动窨井盖或者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等 ,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窨井盖 , 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窨井盖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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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 , 《意见》还针对窨井盖采购、施工、验收、使用、检查过程中存在的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等 , 出台了相关规定 。 其中 , 对窨井盖负有管理职责的其他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 严重不负责任 , 导致人员坠井等事故 , 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 , 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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