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两男子无偿帮忙买卖银行卡均获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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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男子出于“好心” , 没有收取中间费用 , 帮助他人买卖银行卡 。 近日 ,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件 , 被告人林某、伍某均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 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
伍某系某酒店工作人员 , 工作期间认识酒店一名客人 , 该客人向伍某表示想用2000元购买一张银行卡 。 为能留住客人 , 让其成为酒店长期客户 , 伍某答应帮忙购买银行卡 , 并随即联系到朋友林某帮忙 。 林某用2000元买到一张银行卡转交给伍某 , 伍某又转交给买卡客人 , 客人支付给伍某2000元 。 后公安机关查明 , 该银行卡被他人用于诈骗 , 伍某和林某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 2020年1月7日 , 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 指控林某和伍某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 林某和伍某事后表示 , 自己买卖银行卡仅仅是帮朋友的忙 , 并未从中间获利 , 没有意识到无偿买卖银行卡是违法犯罪行为 。
【山东聊城:两男子无偿帮忙买卖银行卡均获刑八个月】法院审理认为 , 被告人林某、伍某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 , 其行为已构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 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 认罪认罚;被告人林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伍某 , 系立功;被告人伍某同被害人周某达成协议 , 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 , 取得被害人谅解 , 对二被告人均可依法从轻处罚 。 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 , 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法官说法:
我国的银行卡属于实名制 , 卡内存储很多个人信息 , 非法买卖的银行卡可能被用于洗钱、逃税、诈骗、送礼和开店刷信用等行为 , 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 。 买卖银行卡行为 , 不仅违反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银行卡业务制度 , 也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无论是否获利都构成犯罪 , 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 该案中 , 尽管两名男子没有收取中间费用 , 无偿帮忙买卖银行卡 , 但也属于犯罪行为 , 也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
作者:王希玉李明玉
编辑:任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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