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南安,张某某无照经营和销售“三无”口罩被处罚

事发南安,张某某无照经营和销售“三无”口罩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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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6日 , 南安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 , 依法对张某某经营的店铺进行执法检查 。 经查 , 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 , 通过微信违法销售无中文标识 , 无相关产品批号、名称、厂名、厂址 , 未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日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三无”一次性口罩10000个 , 涉案金额20000元 。 南安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三无”口罩行为 , 并作出对当事人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
【违反法条】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 , 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 , 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 , 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 , 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 , 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 , 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 , 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 , 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 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 , 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
【处罚依据】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 ,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 ,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 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 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小知识】
销售口罩注意事项:
1、办理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包含口罩销售;
2、销售主体应当建立和落实进货查验制度 , 不得销售无中文标识、“三无”等商品 , 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3、宣传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 , 严禁发布违法广告;
4、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 , 不得操纵市场价格、价格欺诈、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事发南安,张某某无照经营和销售“三无”口罩被处罚】来源: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安2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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