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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第5号《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以下简称“5号公告”)
自4月1日起,出口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的企业向海关报关时,须提供书面或电子声明,承诺出口产品已取得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质量标准要求 。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验放 。
上述五种医疗物资,属于《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管理的医疗器械,具体类别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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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关总署2020年第“53号公告”(以下简称“53号公告”)
自4月10日起,对“6307900010”等海关商品编号项下的11类医疗物资实施出口商品检验,共涉及19个HS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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