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晨」李晨名誉案败诉 被告未构成侮辱和诽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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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晨名誉案败诉
4月16日 , 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布了《李晨与李某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判决书显示 , 被告在其运营的微博账号上转述了《渣男李晨现形记》一文的内容 , 称文章提到了"李晨人品"、"李晨插刀教"、"李晨微博已搜不到任何与范冰冰18年有关的了" , 被告还表示"文章的真假不做评论 , 都来说说你对李晨的印象吧" 。
对此李晨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 判令被告李某某在涉案微博主页置顶位向李晨公开道歉 , 并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 但经法院判定 , 转发娱乐圈明星相关文章并无明显不当 , 亦不存在损害李晨名誉权的主观恶意 , 未构成对李晨的侮辱和诽谤 , 故驳回李晨的全部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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