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守好风险合规底线 瑞幸风波的券商启示录( 二 )


资深投行人士王骥跃告诉《国际金融报》采访人员:“反过来思考 , 这些公司选择境外上市 , 可能也因为在国内上市有一定难度 , 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严格很多 。 国内会更加注重对造假的审核 , 每个造假者都会对后来者增加障碍 。 不过 , 在上市公司追责、惩处方面 , 美国依然具有可供学习的地方 。 ”
“瑞幸事件给中国投行出海再次提了个醒 。 ”江翔宇认为 , 境外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和处罚无论从规范要求还是从结果程度上和境内都有较大差别 。 某种程度上 , 境内对某些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相对没有境外严格 。
金融机构“出海”过程中的合规风险值得关注 。 在江翔宇看来:“中国投行在走出去过程中 , 需要高度注意合规风险 , 尤其在当前特殊的国际环境下 , 在涉及欧美境外资本市场的业务开展更加要注意合法合规 , 为了暂时的小利牺牲了来之不易的声誉 , 从长远来看 , 对有出海抱负的金融机构是不值得的 。 ”
境内展业将迎合规挑战
严弘认为 , 新《证券法》的实施 , 对违法违规提高了惩戒力度 , 具有行为约束及警醒作用 。 但是否足以让国内企业及中介机构有造假违规念头时 , 能够望而却步 , 后续效果还需要拭目以待 。
不过 , 在新《证券法》实施后 , 国内证券公司在境内开展业务也将面临更大的风险和责任 。
江翔宇分析称 , 证券公司作为证券中介机构 , 除了在信息披露等方面的义务加重 , 行政处罚的力度大大增加 , 更为直接而重大的影响是被投资者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追究民事赔偿责任的可能性和便利程度 。
除了沿袭民事诉讼法的代表人诉讼 , 根据新《证券法》95条 , 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 , 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 , 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 , 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 。 这里借鉴美国“明示退出、默示参加”的方式 , 对投资者来说非常便利 。
此外 , 新《证券法》93条规定 , 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 , 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 , 予以先行赔付 。 先行赔付后 , 可以依法向发行人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 先行赔付对证券公司也将具有较大的影响 , 虽然未规定强制 , 但的确是证券公司面临的较大潜在风险 , 且有先例 。
北京一位证券维权律师告诉《国际金融报》采访人员 , 以券商为代表的中介机构 , 在参与上市公司的证券发行等活动时 , 应该遵守勤勉的义务 , 对上市公司情况进行恪尽职守的调查 , 如果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中介结构可能承担的责任包括行政罚款 , 被吊销执业资格 , 严重的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编辑:张洋 HN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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