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包车不允许客货混装:为何座位要设计折叠功能?

关于面包车是否应该允许客货混装 , 这一问题的反方与正方都是以自己的出发点进行辩论:
反方认为车辆应该发挥最大价值 , 客货混装是应该允许的 , 否则面包车就没有价值可言了 。 正方认为客货混装会严重影响安全驾驶 , 这种用车行为是应该严格禁止的 。两方的论点理论上都有客观性 , 但从道路安全的角度出发则确实为正方观点更有说服力;因为这种车型本就不是用以客货两用 , 只是车企制造了一种大空间汽车就应该用以两用 , 甚至可以不遵守规则用车的幻觉——面包车制造商才是引发这张辩论的“元凶” , 下面来分析一下对面包车的误解到底在哪些方面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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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IBUS&折叠座椅MINIBUS的直译为小型客车或小型巴士 , 这种普遍采用中置后驱(少数车辆采用前置后驱)的平头客车 , 其发挥的作用是当作“公共汽车”补偿偏远区域 , 或者人数较少的聚居区作为公共出行的交通工具 。 这些车在海外汽车市场也是以【小微型载客汽车】的形态出现 , 而在中国汽车市场自然也是相同的定义 , 如果对“黄面的”有一定了解的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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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80/90年代有大量的天津大发“黄面的”作为出租车出现在各大城市 , 这些车充分体现了面包车作为客车的合理定位与价值体现方式 。 也就是说面包车从来没有被定义为“客货两用” , 敢于如此使用无非是底层人们的“智慧结晶”;这里没有讽刺的意味 , 因为我们都是底层的普通人 , 在使用一种物品时总期望将其价值最大化体现 , 然而最大的问题出现了——法律意识淡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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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客汽车的功能:运载乘客及其随身物品
参考《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之规定 , 客车运载随身物品时只能在车辆的后备箱以及车顶行李架位置 , 后备箱载货不允许影响车门的正常闭合 , 同时不允许遮挡后档车窗的可视范围;车顶行李架载货从车顶算起不得超过50公分 。 这一规定的出台严格限制了载客汽车的载货能力 , 但是这一规定也必然有其合理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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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面包车为例 , 此类车价格在4万左右的低端客车被动安全保护水平极低:几乎没有碰撞溃缩区 , 车身结构几乎不用超高强度钢 , 主动安全配置基本空白 , 用户普遍不具备乘车系安全带的意识 。 重点是这些车的制动系统也比较低端 , 几乎所有面包车都采用前盘后鼓的制动器 , 如车辆重载且高频率刹车很有可能造成制动力的下降 , 车辆一旦失控撞击则后果不堪设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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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说面包车正常驾驶也存在极高的安全风险 , 如果允许客货混装则车辆必然会以“超载”为常态;届时制动距离的延长、制动器稳定性的不可控、急刹车时货物跌落对用户驾驶的影响 , 这些因素会导致面包车事故率的倍数级提升 , 这是多年来交通事故统计数据中有据可依的 。 所以面包车本就应该当作普遍载客汽车使用 , 说白了这就是“低价位MPV” , 并不是两用型工具车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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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企求生存面包车单纯作为载客汽车使用并不会是刚需车型 , 因为不是所有家庭都需要七座车 , 即使这些车的价格并不高 。 然而有些车企只有生产面包车的技术储备 , 那么“创造”一种“刚需车型”则成为了这些企业的求生之道;用户层面的刚需则是“一车多能” , 通俗的描述则是客货两用 , 创造这种车型真的非常简单 , 原因正如上文所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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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总结:
法律意识的淡薄对车辆安全结构知识完全不具备这两点因素决定了面包车用户不在意什么安全不安全 , 说白了就是“胆大不怕”而已 。 但一旦经历过面包车的碰撞事故后则会彻底告别这种车型 , 至少再不会盲目的客货混装 。 有些事情只有亲身经历过之后才会找到标准答案 , 也才会为曾经的胆大妄为而后悔 。 而责任归根结底仍旧在于这些车企 , 在宣传文案中提及折叠座椅、客货两用本就是对交法实施条例的蔑视 , 这些企业是应该为用户的损失担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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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能够合法客货两用的车型一定是货车 , 适合家用的车型则是皮卡车或微卡车 。 面包车的风靡只是因为某些车企的宣传给用户灌输了错误的知识 , 而在加强力度普法的阶段 , 这种情况不应该再出现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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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天和Auto-汽车科学岛
责编:天和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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